迟延履行的认定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

贾雯 2016-09-06 09:18:00
迟延履行的认定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行为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合同履行不到位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迟延履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不履行状态,法律制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就是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迟延履行的认定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狭义上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狭义上的迟延履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

 

这是迟延履行的前提条件。有效存在的债务,不论其种类如何,均可构成迟延履行。但迟延履行为财产性责任,故非财产性债务不发生迟延履行的问题。如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就其财产赔偿可发生迟延履行,而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即使债务人不按期履行,也不会发生迟延履行,而只能依其他方式处理。附停止条件的债务,在条件成就前,债务并不发生,不会发生迟延履行;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由于其已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亦不会发生迟延履行的问题。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债务人违反了债务履行的时间要求,因此债务已届履行期是债务迟延履行的关键要件之一。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和不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务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即构成迟延履行。定有履行期限的,又有定有某一日及某一段时间内的不同。定有确切日期的,该日期为债的履行期,定有一段时间为履行期限的,以该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履行期届至日。在履行期届至日没有履行债务的,为迟延履行。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是否迟延,应以每一期债务是否按期履行而定。

 

3、债务履行须为可能

 

如果债务属于履行不能,则自然无从发生迟延履行的问题。在判断债务能否履行时,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判断履行可能的时间。履行可能以何时为准,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应以清偿期为标准,在清偿期届至时为可能即可;有的主张不只在履行期届至时可能,履行期届至后仍为可能的,才为履行可能。前说为通说。

 

4、无正当理由且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债务才能构成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债务,如债务人有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其不履行债务为正当地行使权利,或者在债务人的履行须有债权人的协助而债权人不协助时,均不构成迟延履行。

 

5、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迟延履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构成要件,即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因不可抗力等无法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则债务人可以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设立加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被执行人进行惩罚,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此外,对于外币的处理办法,该解释也有相应规定。《解释》第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一般是期望获得更大的价值,如果一方迟延履行,不仅期望难以实现,合同订立前的努力付诸东流,而且还有可能面临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招致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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