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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的节奏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忙于工作,而忽视了对自己子女的照顾;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合理的照顾,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保护、管理教育的义务。而其中最重要的是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等。
女婴趁家门没关从16楼爬13楼 家人以为被偷报警
家门没关,一名不足一周岁的女婴从家里爬出去,顺着楼道从16楼爬到13楼。大人发现孩子不见了,以为孩子被人抱走了,吓得赶紧报警……事情发生 在8月23日晚,雨花台区西善桥一小区内。幸运的是,事发后10多分钟,孩子家人和民警听到楼道中传来孩子的哭声。孩子有惊无险,众人松了一口气。
大门没关,1岁娃出门“爬楼梯”
8月23日晚7点左右,雨花台区西善桥派出所接到市民王先生的报警。王先生焦急地说,他和妻子带着外孙女在家,突然发现孩子不见了,怀疑是被人偷走了。警方迅速行动起来。王先生告诉民警,他住16楼,当晚他和妻子带着不足12个月的外孙女在家。看到外孙女在小床上睡着了,王先生就和妻子站在阳台上纳凉聊天,由于天气较热,他家大门没关。夫妻俩聊了10多分钟后,回到卧室看外孙女,发现孩子不见了。
就在大家商量该怎么办时,有人隐约听到楼道里有哭声。很快,民警与孩子家人在13楼的楼道口发现了孩子,她正趴在栏杆旁哭呢。王先生急忙抱起孩子安慰。孩子安然无恙,大家这才放下心来。因为住的是高层,住户们都是乘电梯上下楼,平时很少有人走楼道,所以孩子爬了3层楼,也没人发现。
3岁幼童深夜“裸走”205国道被民警发现
8 月15日深夜11点半左右,雨花台公安分局梅山派出所民警殷俊在巡逻时看到,一个三四岁的小男孩光着身子沿着205国道走。他赶紧上前询问,男童抽泣着 说:“妈妈不见了,要找妈妈。”民警连忙安慰男童,并将衣服脱下披到男童身上,带他回派出所。在民警的安抚下,男童情绪逐渐稳定下来,他告诉民警妈妈的姓名。随后,殷俊和值班民警一起,根据小男孩提供的线索多方寻找。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查找,民警联系上了男童的母亲丁某。丁某急匆匆地冲进派出所,激动地一把抱住孩子。
提醒:
南京雨花台公安分局梳理近期警情时发现,此类警情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家长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粗心大意。警方提醒家长:看护小孩时,一定不能疏忽大意。家长在 看管孩子的过程中,一定不要让孩子脱离视线范围,以免发生危险;家长也可以教孩子,在外找不到父母,可以请路人拨打110求助,或是找到附近警务室求助; 尽量让小孩熟记父母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或在他们身上放一张小纸条,方便好心人和民警快速找到家长。(现代快报)
哪些人你可以作为监护人?
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
由于被监护人受到年龄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其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尚不能完整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来说,监护人更加应该注意自己的照顾保护义务,而我们所谓的监护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
首先,监护人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同时,还要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其次,监护人可以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又包括失去的既得利益。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第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还应该承担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照顾和教育被监护人是监护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尽心做好自己的监护职责,这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责任,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是以教养、保护为目的的。而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则是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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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趁家门没关从16楼爬13楼,监护人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随着社会生活的节奏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忙于工作,而忽视了对自己子女的照顾;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合理的照顾,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保护、管理教育的义务。而其中最重要的是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等。
女婴趁家门没关从16楼爬13楼 家人以为被偷报警
家门没关,一名不足一周岁的女婴从家里爬出去,顺着楼道从16楼爬到13楼。大人发现孩子不见了,以为孩子被人抱走了,吓得赶紧报警……事情发生 在8月23日晚,雨花台区西善桥一小区内。幸运的是,事发后10多分钟,孩子家人和民警听到楼道中传来孩子的哭声。孩子有惊无险,众人松了一口气。
大门没关,1岁娃出门“爬楼梯”
8月23日晚7点左右,雨花台区西善桥派出所接到市民王先生的报警。王先生焦急地说,他和妻子带着外孙女在家,突然发现孩子不见了,怀疑是被人偷走了。警方迅速行动起来。王先生告诉民警,他住16楼,当晚他和妻子带着不足12个月的外孙女在家。看到外孙女在小床上睡着了,王先生就和妻子站在阳台上纳凉聊天,由于天气较热,他家大门没关。夫妻俩聊了10多分钟后,回到卧室看外孙女,发现孩子不见了。
就在大家商量该怎么办时,有人隐约听到楼道里有哭声。很快,民警与孩子家人在13楼的楼道口发现了孩子,她正趴在栏杆旁哭呢。王先生急忙抱起孩子安慰。孩子安然无恙,大家这才放下心来。因为住的是高层,住户们都是乘电梯上下楼,平时很少有人走楼道,所以孩子爬了3层楼,也没人发现。
3岁幼童深夜“裸走”205国道被民警发现
8 月15日深夜11点半左右,雨花台公安分局梅山派出所民警殷俊在巡逻时看到,一个三四岁的小男孩光着身子沿着205国道走。他赶紧上前询问,男童抽泣着 说:“妈妈不见了,要找妈妈。”民警连忙安慰男童,并将衣服脱下披到男童身上,带他回派出所。在民警的安抚下,男童情绪逐渐稳定下来,他告诉民警妈妈的姓名。随后,殷俊和值班民警一起,根据小男孩提供的线索多方寻找。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查找,民警联系上了男童的母亲丁某。丁某急匆匆地冲进派出所,激动地一把抱住孩子。
提醒:
南京雨花台公安分局梳理近期警情时发现,此类警情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家长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粗心大意。警方提醒家长:看护小孩时,一定不能疏忽大意。家长在 看管孩子的过程中,一定不要让孩子脱离视线范围,以免发生危险;家长也可以教孩子,在外找不到父母,可以请路人拨打110求助,或是找到附近警务室求助; 尽量让小孩熟记父母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或在他们身上放一张小纸条,方便好心人和民警快速找到家长。(现代快报)
哪些人你可以作为监护人?
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
由于被监护人受到年龄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其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尚不能完整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来说,监护人更加应该注意自己的照顾保护义务,而我们所谓的监护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
首先,监护人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同时,还要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其次,监护人可以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又包括失去的既得利益。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第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还应该承担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照顾和教育被监护人是监护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尽心做好自己的监护职责,这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责任,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是以教养、保护为目的的。而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则是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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