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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为了谋求自身的非法利益,一些股东就会利用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以及自己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条件,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此时,该股东就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预防股东实施违法行为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我国为此设立了法人否定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
首先,公司的设立必须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只有通过合法设立与登记的公司,股东和公司才得以分离,公司人格也才有被滥用的可能。
其次,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侵权法律关系中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资格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以及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行为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针对股东具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必须明确的是只能是公司股东,而且是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只有这类股东才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可能性和机会。但是在现实中,公司的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只有亦是股东时,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否则,不适用人格否认原则。同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对定,只有因与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而遭受了实际损害的人方有权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提出公司人格否认的请求。
第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设定主要是针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的,因此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其主要表现为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责任或逃避债务等情形。
第四,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其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滥用法人格之行为必须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害,但是若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宗旨,并没有造成任何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其次是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受害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请否定公司法人格的诉讼请求。
法人人格否认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法规,逃避债务履行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据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来看,当事人滥用法人人格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的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通常是公司在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次是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情形,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第三,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第四,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主要体现为,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的情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的股东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该注意,不是全面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而是个别的针对特定案件相对地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因此特定事件所产生的债务由股东和公司连带,而对于此特定事件之外的债务,公司的股东仍仅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其全部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同时为了保证股东的利益,也做出了股东的有限责任的规定,但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总是会存在一部分股东,为了谋求其自身的非法利益,而利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责任不同,逃避自己的债务,对此,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对于打击不法股东,保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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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后果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为了谋求自身的非法利益,一些股东就会利用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以及自己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条件,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此时,该股东就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预防股东实施违法行为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我国为此设立了法人否定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
首先,公司的设立必须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只有通过合法设立与登记的公司,股东和公司才得以分离,公司人格也才有被滥用的可能。
其次,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侵权法律关系中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资格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以及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行为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针对股东具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必须明确的是只能是公司股东,而且是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只有这类股东才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可能性和机会。但是在现实中,公司的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只有亦是股东时,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否则,不适用人格否认原则。同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对定,只有因与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而遭受了实际损害的人方有权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提出公司人格否认的请求。
第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设定主要是针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的,因此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其主要表现为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责任或逃避债务等情形。
第四,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其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滥用法人格之行为必须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害,但是若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宗旨,并没有造成任何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其次是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受害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请否定公司法人格的诉讼请求。
法人人格否认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法规,逃避债务履行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据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来看,当事人滥用法人人格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的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通常是公司在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次是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情形,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第三,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第四,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主要体现为,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的情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的股东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该注意,不是全面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而是个别的针对特定案件相对地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因此特定事件所产生的债务由股东和公司连带,而对于此特定事件之外的债务,公司的股东仍仅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其全部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同时为了保证股东的利益,也做出了股东的有限责任的规定,但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总是会存在一部分股东,为了谋求其自身的非法利益,而利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责任不同,逃避自己的债务,对此,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对于打击不法股东,保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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