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刷单负债百万, 刷单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黄新己 2016-08-15 09:17:00
学生刷单负债百万, 刷单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以及第三方平台的兴起,为我国经济作出了许多贡献,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例如网络购物上的刷单行为。而近日,有消息称不少学生刷单负债百万。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有社会人士以提供一两百元报酬为条件,通过学生代理,向大量在校学生借用身份信息,以其名义在分期支付软件上刷单买手机、借款,随后,定期打钱给学生还“月供”。谁知,近日学生代理突然通知他们,负责给钱的上家资金出现问题。尽管这不是电子刷单,但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是相同的。

 

学生刷单负债百万 200多名大学生受牵连涉及金额近百万

 

7月22日上午,爆料人在微博上发文称,有非大学生的社会人士召集了部分学生,利用他们的账户信息分期贷款购物进行套现。他们先在大学里寻觅了几个学生代理——小黄、小杨、小刘等人。代理从拉单中获取提成,以帮助4类分期软件刷单的名义在校园内召集兼职学生,许诺每单付给学生100-200元报酬,吸引了近300名学生。

 

每个学生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分期平台上注册账户并与分期公司签订协议,用该账户购买了iPhone手机,并打了借款白条。有的人为了多赚取报酬,在4个平台(以下均简称分期公司)都下了单。借款到账后,学生们按约定把现金打到学生代理的账户上;而购买手机的快递送到学校后,直接由学生代理签收。

 

学生代理向同学们许诺,每月分期还款的钱一定会按时打给他们。还款的头两个月,钱都顺利到账。第三个月还款期将近的时候,学生代理突然通知他们,说负责给钱的人死了,资金出现问题,后来就再也没有打钱来。

 

还款期越来越近,分期公司开始催款。不少同学当初本想为家里减轻负担,现在反而背上了大笔债务。很多人都怕父母担心,不敢告诉父母,但自己却又无力解决。

 

7月22日下午,多名涉事大学生来到学府路派出所做笔录,该校材料学院大一女生小方就是其中一位。她告诉记者,4月14日,学长小杨找到了她,让她在分期公司帮忙刷单买手机,“手机给他们就行,由我们注册账号,他们来负责分期还款。”

 

在和分期公司签署分期协议时,小方不但要提供身份证信息,还要填写爸妈的联系方式,这一度让她犹豫,“涉及我爸妈我就不想做了,他告诉我说,留爸妈号码主要是怕我停机联系不上,还说‘我们也是校园的学生代理,我们骗你也跑不了’。”

 

最终,小方答应了,除了出于对学长的信任之外,还有一个原因是,这样做能得到100到200元的“好处费”。

 

签好协议后,小方在替人买手机的同时,还要打白条借款1500元,随后,每月向分期公司还款670元,其中,手机款的还款期限是12个月,借款的还款期限是半年。当然,这笔钱实际上不是由小方支付的,而是由学生代理打钱到她的支付宝上,由她代为还款。

 

“前2个月都打了,这个月出事后就没有打钱了。”小方说,所谓的“出事”是指学生代理的上家张某自杀身亡。就在小方忧心忡忡的时候,小杨发来短信说,已经和分期公司讲好了,余款不用还了。然而,紧接着她还是收到了分期公司的催款信息。

 

在学府路派出所,记者见到了多名涉事学生,他们反映的情况和小方大同小异,不过负债金额都比小方多。她的同学小林因为帮人刷了2单,欠款1万多;同学院大三学生小喻甚至要还2万多元,他说,涉事学生有280多人,保守估计债务总额近百万元。

 

综合多名学生反映的情况,现代快报记者得知,代理学生小杨等人的上家是朱某,朱某的上家是张某,而张某不久前死亡则是此事的导火索。

 

学校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已经到学校就此事展开调查,校方积极配合警方工作,但目前此事尚未立案,有关情况还要警方进一步调查。

 

学府路派出所民警表示,学生利益无小事,虽然事件暂未定性,但已引起镇江市公安局的重视,此事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还在调查,出于工作需要暂不方便公布相关信息。(中国网)

 

刷单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

 

刷单是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很明显,刷单行为并非正常的消费行为,会涉及许多法律问题的。

 

刷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卖家的刷单行为以虚构的销量和好评信息误导消费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实施刷单行为的网络卖家,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卖家的刷单行为以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工商部门可以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网络卖家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刷单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九条第(四)项把“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明确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第五十三条中明确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此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网络卖家,还包括刷手。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该规定对刷单行为定罪,还需要司法机关制定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加大对刷单行为打击力度的建议及对策

 

由于刷单行为是对真实网络交易的模拟,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仅靠行政机关的常规检查很难发现违法行为,必须通过多渠道对刷单行为进行规制。

 

严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电商平台是刷单行为的利益主体,其掌握着卖家从事网络交易的主要信息。可以通过在入驻规则中严格规定对刷单行为的惩罚措施等方式,限制卖家的刷单行为。电商平台还应加强协作,对于查实因刷单被一家电商平台关闭店铺的,其他电商平台一律不允许其入驻,共同构筑打击刷单行为的防线。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电商平台网页显著位置公布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对能够提供主要证据的明确予以奖励,从而让刷单行为处于公众监督之下。

 

提升普法宣传效果。通过报纸、微博、信等多种渠道,宣传刷单行为的危害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消费者、网络卖家及电商平台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化技术水平。对于刷单行为,靠眼看、盯人的方式很难从大量的交易中发现线索,必须依靠与网络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对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物流记录等进行大数据统计和分析。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发现刷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加大整治力度。监管执法部门要善于通过多渠道发现刷单行为,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追究网络卖家、刷手、电商平台、快递企业的法律责任。通过多方位的执法,显著增加实施刷单行为的违法成本。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到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充分发挥法律对刷单行为的震慑作用。

 

当今中国存在大量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市场、代理 商、客户三者由于先天性的信息获取不对称,在现实中有大量不明真相地做着发财梦的客户因为种种原因被他人恶意刷单造成保证金损失,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但是相关法律很不健全、相关的责任的研究更是很少,即使被发现也会陷入到无法可依的境地,若不及时对其进行治理,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在此只对被恶意刷单造 成损失的交易者如何挽回自己的保证金损失在法律上作出有益的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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