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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的政策对于公司的设立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为了适应这一潮流,法律对于企业在设立的问题上也采取了较为宽泛的标准;而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许多人也采取以股权出资的方式来作为自己投入公司的资产,虽然在法律上对于股东投入的方式做出了较为宽泛的标准,但是对于出资的股权,还是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的。
股权出资的标准
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资的规定,只有对于该股权具有合法的持有权并且能够依法进行转让的人,在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进行转让。法律对此做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新设立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对于新公司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完整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的自益权和非财产性权利的共益权。出资主体要以股权出资,其必须对出资股权具有合法所有权。在股权出资中,由于股权的取得涉及到出资行为、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登记、持股(出资)证明、工商注册登记等一系列行为和法律文件。
当上述文件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文件记载内容和实际行为不一致时,出资主体可以通过投资、股权转让、拍卖等诸多方式获得股权,但是衡量其是否合法拥有股权的所有权,主要是看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名册的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即公示的股权所有人。不管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只要被记载于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册或公司的股东名册,对第三人而言,都有理由视其为合格的出资主体,不影响股权出资的效力。
此外,作为出资的股权之上不得存在权利行使的限制,即拟作为出资的股权上不得设有质权、或者被法院查封、冻结限制转让等限制出资主体行使股权权利的情况存在。作为股权出资标的股权应当权属完整,股权出资的出资主体应当拥有拟作为出资的完全的支配权。
2、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可以转让的
股东的出资实际上就是股东将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转让给公司的行为,因此,作为股东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否则就会使股东的出资行为无法或难以完成,这是出资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必要条件。即出资人应对该出资物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力,受限制的股权没有满足法定或约定转让条件的不能作为出资的标的物。
3、符合法定的出资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做出出资的方式,则该出资的股权应该是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进行转让的,同时该股权没有存在权利瑕疵以及权利负担的,并且在出资的时候该出资人已经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该股权已经依法经过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一些限制流通的股权是需要经过特殊的许可才可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而存在,因此,如果存在股权出资的情况时,我们就需要了解到该出资的股权是否属于受限制的范围内。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限制流通的股权主要包括受其他股东或审批机构意志、因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受限制等类型。如《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为保障公司经营稳定而设。
2、《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如《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主要考虑到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中具有特殊地位,一方面为了保障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同时也避免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的章程也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我国的《证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以股权出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类股权同样不具备股权出资的适格性。此外,国有股的转让通常需要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同意。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壮大,为了鼓励公司能够更好的融入市场,国家对于公司的设立以及发展采取的是积极的鼓励态度,对于股东的出资,法律也规定的较为宽泛,股东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出资,尤其是股权出资成为许多公司的股东出资的方式,而股权出资与其他出资存在着不易审核的缺点,这就需要法律对此进行一个有效的管控,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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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的标准及其应该注意的问题
随着国家的政策对于公司的设立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为了适应这一潮流,法律对于企业在设立的问题上也采取了较为宽泛的标准;而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许多人也采取以股权出资的方式来作为自己投入公司的资产,虽然在法律上对于股东投入的方式做出了较为宽泛的标准,但是对于出资的股权,还是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的。
股权出资的标准
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资的规定,只有对于该股权具有合法的持有权并且能够依法进行转让的人,在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进行转让。法律对此做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新设立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对于新公司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完整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的自益权和非财产性权利的共益权。出资主体要以股权出资,其必须对出资股权具有合法所有权。在股权出资中,由于股权的取得涉及到出资行为、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登记、持股(出资)证明、工商注册登记等一系列行为和法律文件。
当上述文件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文件记载内容和实际行为不一致时,出资主体可以通过投资、股权转让、拍卖等诸多方式获得股权,但是衡量其是否合法拥有股权的所有权,主要是看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名册的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即公示的股权所有人。不管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只要被记载于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册或公司的股东名册,对第三人而言,都有理由视其为合格的出资主体,不影响股权出资的效力。
此外,作为出资的股权之上不得存在权利行使的限制,即拟作为出资的股权上不得设有质权、或者被法院查封、冻结限制转让等限制出资主体行使股权权利的情况存在。作为股权出资标的股权应当权属完整,股权出资的出资主体应当拥有拟作为出资的完全的支配权。
2、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可以转让的
股东的出资实际上就是股东将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转让给公司的行为,因此,作为股东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否则就会使股东的出资行为无法或难以完成,这是出资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必要条件。即出资人应对该出资物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力,受限制的股权没有满足法定或约定转让条件的不能作为出资的标的物。
3、符合法定的出资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做出出资的方式,则该出资的股权应该是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进行转让的,同时该股权没有存在权利瑕疵以及权利负担的,并且在出资的时候该出资人已经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该股权已经依法经过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一些限制流通的股权是需要经过特殊的许可才可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而存在,因此,如果存在股权出资的情况时,我们就需要了解到该出资的股权是否属于受限制的范围内。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限制流通的股权主要包括受其他股东或审批机构意志、因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受限制等类型。如《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为保障公司经营稳定而设。
2、《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如《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主要考虑到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中具有特殊地位,一方面为了保障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同时也避免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的章程也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我国的《证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以股权出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类股权同样不具备股权出资的适格性。此外,国有股的转让通常需要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同意。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壮大,为了鼓励公司能够更好的融入市场,国家对于公司的设立以及发展采取的是积极的鼓励态度,对于股东的出资,法律也规定的较为宽泛,股东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出资,尤其是股权出资成为许多公司的股东出资的方式,而股权出资与其他出资存在着不易审核的缺点,这就需要法律对此进行一个有效的管控,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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