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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滴滴宣布收购Uber中国,有专家分析指出,此举无疑会加剧中国网约车市场的寡头化。滴滴和Uber中国合并后是否会形成垄断,引发不少人的担忧。自19世纪末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滴滴和Uber中国合并引发垄断担忧,打车费要上涨?
“打则惊天动地,合则恩爱到底。”自滴滴和快的2015年合并后,这样的戏码再次上演。不过这次主角换成了滴滴和Uber中国,滴滴1日宣布收购Uber中国。对于滴滴收购Uber中国,有专家分析指出,此举无疑会加剧中国网约车市场的寡头化,未来网约车价格上涨或不可避免。
并购或受资本推动,都不想再烧钱
日前,滴滴宣布收购Uber中国,并和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双方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Uber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对于此次滴滴和Uber的合作原因,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研究咨询中心副主任李易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这主要是受到背后双方投资方推动,“都不想再烧钱了。”
7月28日,中国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禁止提供低于成本价的网约车服务。1日,网上曝光的Uber创始人Travis Kalanick一篇博文中也提到,Uber中国和滴滴在中国都投入了数十亿美元,且两家公司尚未在该市场实现盈利,实现盈利是打造可持续业务的唯一出路。
并购利好双方盈利,国际市场滴滴和Uber仍存竞争
此次滴滴收购Uber中国对滴滴来说,普遍分析利好双方。李易称,合并后,可以预见的是滴滴有望尽快实现全局盈利。公开资料显示,滴滴曾称在中国400座城市开展了服务,其中过半的城市实现了盈利。
另外,在和Uber全球达成战略合作的同时,滴滴还宣布将加快国际化步伐,从人才结构、技术储备和业务布局上全面开始走向全球化,进一步加快进入日本、韩国、欧洲、俄罗斯等地。
不过李易分析称,Uber把中国业务抛给滴滴,相当于放弃了中国这块市场,所以可能会更加注重海外市场,在海外也不可避免和滴滴产生竞争,并不见得会退让。
那么此次滴滴收购Uber中国,对Uber有什么影响呢?有外媒分析指出,此次Uber抛出Uber中国或有利于IPO——抛出亏损业务,把上市数据做到更好。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Uber中国在中国市场上“烧”了约10亿美元。
对滴滴而言呢?会不会尽快启动IPO?李易分析称,“目前美国资本市场不好,不少中概股都在寻求退市,滴滴或不会尽快启动IPO程序。”在2015年2月14日,滴滴和快的合并后,当时快的内部邮件中显示,双方合并后,上市计划会提上日程。
网约车寡头化加剧,易到称竞争未结束
有网友疑问,两者合并会否形成行业垄断?易观互联网交通出行研究中心研究总监、高级分析师张旭对中新网表示,滴滴收购Uber中国后,专车市场格局将迎来较大变化,寡头化进一步提升。
中国IT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Q1专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专车市场交易规模达284.5亿元,其中滴滴出行订单量市场份额达到85.3%,稳居行业第一,Uber、易到用车、神州专车位列第二、第三、第四位。
“对于其它专车厂商而言,竞争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并倒逼竞品企业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增加用户体量和提升现有活跃用户粘性。”张旭说道。
李易也认为,滴滴收购Uber中国后,中国的网约车市场将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其他的网约车平台将面临较大的发展压力,“要么被打死,要么面临估值缩水被贱卖的下场。”
国内另一家知名专车平台易到用车相关负责人对中新网表示,滴滴和优步的合并,绝不意味着出行领域的竞争已经结束。上述负责人说道,“烧钱”的时代将过去,未来是用服务和品质赢得市场的时代,将是易到和滴滴对决。(网易财经)
我国反垄断的调查机制
日前,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引发垄断担忧。大家的担忧不无道理,合并后的市场份额将达到90%的。如今,是否成为垄断未成定论,还有待调查。对于反垄断的调查,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该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从这些职责分析可知,反垄断委员会的定位应该属于调研智囊型宏观协调机构而非直接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不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维持现有的职能分工,由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意见获得多数部门的支持。这种模式,大体上维持了目前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的现状。由于体制关系,我国现行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反垄断的内容,并由相对应的不同机构来执行。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执法职能主要是按照现行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实施的,如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商总局、物价局等部门,及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银监会等有关行业监管机构均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分散又有所交叉的执法管理模式,有利亦有弊;从这一现实出发,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发挥其组织协调功能对保证我国反垄断法得到真正实施关系重大。
垄断行为的类型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三种行为的涵义和表现概括如下:
1、垄断协议
有些国家称之为卡特尔。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竞争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用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也称为滥用市场竞争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不仅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形成一个更大的经营者,因而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和竞争状态;而且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外的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权,同样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及竞争状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经营者集中的形式:(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这三种形式的经营者集中并不意味着就是垄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经营者集中是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做大做强的重要表现。但是,过度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影响市场结构和竞争状态,产生垄断(即独占性经营)的集中,也会导致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范围限制竞争,损害市场的效率。所以,作为垄断行为表现的经营者集中,在客观上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与通常的行政执法概念相比较,《反垄断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无论在类型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似乎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称之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协议,还包括决定及其他协同行为;认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则和方法(因为“没有正当理由”是法定的违法构成要素)等。这恰恰表明了反垄断执法的复杂性以及专业性,这也是反垄断行政执法的突出特征。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竞争,但是垄断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而且垄断一旦形成,商品价格等问题势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虽然滴滴和Uber中国合并是否形成垄断尚未明朗,但合并后对市场的影响会逐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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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引发垄断担忧,我国反垄断调查机制有哪些?
日前,滴滴宣布收购Uber中国,有专家分析指出,此举无疑会加剧中国网约车市场的寡头化。滴滴和Uber中国合并后是否会形成垄断,引发不少人的担忧。自19世纪末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滴滴和Uber中国合并引发垄断担忧,打车费要上涨?
“打则惊天动地,合则恩爱到底。”自滴滴和快的2015年合并后,这样的戏码再次上演。不过这次主角换成了滴滴和Uber中国,滴滴1日宣布收购Uber中国。对于滴滴收购Uber中国,有专家分析指出,此举无疑会加剧中国网约车市场的寡头化,未来网约车价格上涨或不可避免。
并购或受资本推动,都不想再烧钱
日前,滴滴宣布收购Uber中国,并和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双方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Uber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对于此次滴滴和Uber的合作原因,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研究咨询中心副主任李易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这主要是受到背后双方投资方推动,“都不想再烧钱了。”
7月28日,中国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禁止提供低于成本价的网约车服务。1日,网上曝光的Uber创始人Travis Kalanick一篇博文中也提到,Uber中国和滴滴在中国都投入了数十亿美元,且两家公司尚未在该市场实现盈利,实现盈利是打造可持续业务的唯一出路。
并购利好双方盈利,国际市场滴滴和Uber仍存竞争
此次滴滴收购Uber中国对滴滴来说,普遍分析利好双方。李易称,合并后,可以预见的是滴滴有望尽快实现全局盈利。公开资料显示,滴滴曾称在中国400座城市开展了服务,其中过半的城市实现了盈利。
另外,在和Uber全球达成战略合作的同时,滴滴还宣布将加快国际化步伐,从人才结构、技术储备和业务布局上全面开始走向全球化,进一步加快进入日本、韩国、欧洲、俄罗斯等地。
不过李易分析称,Uber把中国业务抛给滴滴,相当于放弃了中国这块市场,所以可能会更加注重海外市场,在海外也不可避免和滴滴产生竞争,并不见得会退让。
那么此次滴滴收购Uber中国,对Uber有什么影响呢?有外媒分析指出,此次Uber抛出Uber中国或有利于IPO——抛出亏损业务,把上市数据做到更好。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Uber中国在中国市场上“烧”了约10亿美元。
对滴滴而言呢?会不会尽快启动IPO?李易分析称,“目前美国资本市场不好,不少中概股都在寻求退市,滴滴或不会尽快启动IPO程序。”在2015年2月14日,滴滴和快的合并后,当时快的内部邮件中显示,双方合并后,上市计划会提上日程。
网约车寡头化加剧,易到称竞争未结束
有网友疑问,两者合并会否形成行业垄断?易观互联网交通出行研究中心研究总监、高级分析师张旭对中新网表示,滴滴收购Uber中国后,专车市场格局将迎来较大变化,寡头化进一步提升。
中国IT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Q1专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专车市场交易规模达284.5亿元,其中滴滴出行订单量市场份额达到85.3%,稳居行业第一,Uber、易到用车、神州专车位列第二、第三、第四位。
“对于其它专车厂商而言,竞争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并倒逼竞品企业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增加用户体量和提升现有活跃用户粘性。”张旭说道。
李易也认为,滴滴收购Uber中国后,中国的网约车市场将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其他的网约车平台将面临较大的发展压力,“要么被打死,要么面临估值缩水被贱卖的下场。”
国内另一家知名专车平台易到用车相关负责人对中新网表示,滴滴和优步的合并,绝不意味着出行领域的竞争已经结束。上述负责人说道,“烧钱”的时代将过去,未来是用服务和品质赢得市场的时代,将是易到和滴滴对决。(网易财经)
我国反垄断的调查机制
日前,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引发垄断担忧。大家的担忧不无道理,合并后的市场份额将达到90%的。如今,是否成为垄断未成定论,还有待调查。对于反垄断的调查,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该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从这些职责分析可知,反垄断委员会的定位应该属于调研智囊型宏观协调机构而非直接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不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维持现有的职能分工,由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意见获得多数部门的支持。这种模式,大体上维持了目前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的现状。由于体制关系,我国现行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反垄断的内容,并由相对应的不同机构来执行。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执法职能主要是按照现行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实施的,如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商总局、物价局等部门,及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银监会等有关行业监管机构均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分散又有所交叉的执法管理模式,有利亦有弊;从这一现实出发,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发挥其组织协调功能对保证我国反垄断法得到真正实施关系重大。
垄断行为的类型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三种行为的涵义和表现概括如下:
1、垄断协议
有些国家称之为卡特尔。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竞争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用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也称为滥用市场竞争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不仅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形成一个更大的经营者,因而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和竞争状态;而且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外的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权,同样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及竞争状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经营者集中的形式:(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这三种形式的经营者集中并不意味着就是垄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经营者集中是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做大做强的重要表现。但是,过度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影响市场结构和竞争状态,产生垄断(即独占性经营)的集中,也会导致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范围限制竞争,损害市场的效率。所以,作为垄断行为表现的经营者集中,在客观上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与通常的行政执法概念相比较,《反垄断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无论在类型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似乎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称之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协议,还包括决定及其他协同行为;认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则和方法(因为“没有正当理由”是法定的违法构成要素)等。这恰恰表明了反垄断执法的复杂性以及专业性,这也是反垄断行政执法的突出特征。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竞争,但是垄断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而且垄断一旦形成,商品价格等问题势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虽然滴滴和Uber中国合并是否形成垄断尚未明朗,但合并后对市场的影响会逐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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