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的类型及责任  

吴粱 2016-07-30 09:18:00
共同侵权的类型及责任  

在我国,共同侵权制度最早起源于清末,直到《民法通则》的颁布,在其中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则。然而随着当代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共同侵权行为渐渐增多。为了保护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损失得到最大程度的赔偿及弥补,建立共同侵权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共同侵权的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也称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联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对于客观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联共同。

 

3、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

 

4、团伙成员

 

团伙组织成员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特点体现为主体的复数性、过错的共同性、结果的同一性和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连带责任。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2、加害人之间的追偿。在一个或者数个加害人清偿了全部赔偿债务后,在共同加害人之间还进行追偿,即支付了赔偿金的加害人有权请求其他共同加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补偿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损失。

 

3、作为连带责任之例外的分别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就是这样一条规范:“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共同侵权赔偿责任的划分

 

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应负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了其他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1、整体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各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各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如何不同,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对外,每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

 

2、连带责任

 

正因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因此,受害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请求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偿其损失。

 

3、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

 

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对内,应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一方面,在确定全体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时,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对外连带负责;另一方面,当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了超出了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求偿。

 

4、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在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内部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或减轻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只对其内部发生约束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与人之间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然而在合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为了处理多人侵权纠纷案件,世界各国均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中加入了共同侵权制度。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中一种较为复杂的侵权行为,在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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