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收购的弊端及其与要约收购的区别

钱祊 2016-07-29 09:22:00
协议收购的弊端及其与要约收购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上市,公司上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是也有些上市公司面临重组与收购。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重要的收购方式,但也是实际操作中产生最多问题的收购方式。

 

协议收购的弊端

 

目前上市公司收购一般采取的协议收购方式,目前存在着一些弊端与不足,其严重性正日益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股份协议收购中行政色彩浓厚,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保住局部利益,违背市场规律,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案的形成都是拉郎配的结果。这样,既没有使得包袱企业能够脱胎换骨,反而拖累了优势企业。

 

2、非等价交易现象严重存在,一时间欺诈性重组行为比比皆是。

 

3、由于收购协议通常是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管理层私下形成的,缺乏外部监督,透明度很差,所以其中的自我交易和利益转移行很容易侵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某些庄家或主力机构利用上市公司的重组题材,进行内幕交易和黑箱作业,借机疯狂炒作,造成股价大幅波动,不利于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持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运行秩序。

 

5、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显得较为滞后。上市公司有关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运作的透明度不高,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这容易引发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因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

 

6、对劣质资产的剥离往往使债权失去应有的保障。

 

7、上市公司为了达到配股资格线或保住壳资源而进行的报表性资产重组现象较为普遍。

 

8、目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有些只是为了粉饰财务状况而进行了报表性重组,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资产重组。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区别

 

收购上市公司有两种方式: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而后者是更市场化的收购方式。从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是资产重组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但是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重组的水分极少,有利于改善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选择,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收购模式。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场地不同

 

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股份限制不同

 

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3、收购态度不同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4、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协议收购方大(相关,行情)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5、收购性质不同

 

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

 

虽然协议收购存在一些弊端,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协议收购是目前上市公司进行并购活动中具有一定效率的方式,被很多公司采用。为了提高上市公司并购交易的安全有效进行,不仅需要交易制度的完善,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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