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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公司的中小股东而言,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监督、管理、经营公司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股东作出重大决策,行使受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的前提。一旦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势必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损害股东的切实利益。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系股东的法定权利,系股东参与重大公司决策的重要权利体现,且公司法规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因此只要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应当予以提供,不得拒绝,且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限制股东查阅、复制的有效抗辩。
对于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如何,是否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则涉及会计法及其财务会计实务具体内容。
会计账簿的登记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会计凭证则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依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依法登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应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知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只有将原始凭证以及记账凭证纳入查阅的范围,才能使股东知情权得到实质性保护,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公司控股股东等制作所谓的“黑账”并提供给股东而损害该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是,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为登记制作公司会计账簿的基础性财务凭证,原始凭证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故为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侵害,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由于知情权作为一种手段性权利,如果股东为其自身目的而不断的行使知情权或以主张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则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并造成公司诉累。并且,公司的账簿与会计文件往往记载着一定的商业秘密或与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如果股东基于不正当目的行使知情权,则会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对知情权的行使应当加以必要的限制。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规定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权的同时,还赋予这些股东复制这些文件的权利,并且规定了公司限制股东知情权时股东可采取的救济手段。
但是,由于公司的会计账簿等文件往往记载着一定的商业秘密、商业隐私或其他不能无限制地公开的原因,该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又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1)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无复制权;(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并且向公司说明其目的正当性。
股东知情权制度的设立,并非简单地强化股东权利,其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实际利益,也影响着公司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这样才能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同时也是对公司运营的一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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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及限制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公司的中小股东而言,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监督、管理、经营公司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股东作出重大决策,行使受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的前提。一旦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势必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损害股东的切实利益。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系股东的法定权利,系股东参与重大公司决策的重要权利体现,且公司法规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因此只要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应当予以提供,不得拒绝,且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限制股东查阅、复制的有效抗辩。
对于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如何,是否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则涉及会计法及其财务会计实务具体内容。
会计账簿的登记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会计凭证则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依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依法登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应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知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只有将原始凭证以及记账凭证纳入查阅的范围,才能使股东知情权得到实质性保护,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公司控股股东等制作所谓的“黑账”并提供给股东而损害该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是,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为登记制作公司会计账簿的基础性财务凭证,原始凭证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故为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侵害,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由于知情权作为一种手段性权利,如果股东为其自身目的而不断的行使知情权或以主张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则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并造成公司诉累。并且,公司的账簿与会计文件往往记载着一定的商业秘密或与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如果股东基于不正当目的行使知情权,则会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对知情权的行使应当加以必要的限制。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规定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权的同时,还赋予这些股东复制这些文件的权利,并且规定了公司限制股东知情权时股东可采取的救济手段。
但是,由于公司的会计账簿等文件往往记载着一定的商业秘密、商业隐私或其他不能无限制地公开的原因,该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又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1)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无复制权;(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并且向公司说明其目的正当性。
股东知情权制度的设立,并非简单地强化股东权利,其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实际利益,也影响着公司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这样才能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同时也是对公司运营的一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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