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被认定商誉诋毁而败诉,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行为表现

王建 2016-07-24 09:03:00
加多宝被认定商誉诋毁而败诉,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行为表现

近日,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配方案经过法院的审理,做出终审判决,同时认定,加多宝涉嫌诋毁商业信誉,驳回其上诉请求;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化,越来越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企业之间,而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作为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配方案终审王老吉胜诉法院称加多宝商业诋毁

 

7月19日,白云山(600332)发布公告称,广州医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广东高院对王老吉加多宝“配方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这是加多宝又一起上诉被法院驳回。至此,王老吉与加多宝“配方案”最终落锤。王老吉相继收回的商标、红罐包装、怕上火广告及配方四大资产也更加稳固。此案的宣判也是王老吉赢得的第21场胜诉。

 

自2013年起,加多宝公司、王泽邦第五代玄孙王健仪先后以发表声明、召开发布会、制作电视广告等多种形式传递“独有的凉茶祖传秘方和海外经营权仍归我家族所有”,“我将独有祖传秘方独家授给了加多宝集团”、 “从未传授王老吉秘方给广药集团”等信息。由王健仪代言的“传人篇”广告更是在各大电视媒体播放,影响广泛,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对王老吉凉茶配方的误解,同时也诋毁了王老吉凉茶的商誉。对此,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将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5年12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加多宝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王老吉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同时,还需在《广州日报》及加多宝集团官网首页刊登声明并公开道歉。

 

此次终审,法院维持了广州中院的判决。法院认定,在未介绍历史背景的情况下,普通消费者很有可能从“独家”的字眼中解读出其他凉茶经营者均未经过合法授权的含义,这种对客观事实不完整的表述,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而这种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王老吉的合法权益;同时指向广药集团,造成“王老吉”凉茶使用的不是正宗王老吉配方的误解,诋毁了“王老吉”凉茶的声誉和广药集团的商誉,构成商业诋毁,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是王老吉与加多宝系列诉讼案件中首次出现商业诋毁的认定。

 

判决书中指出,从加多宝虚假广告宣传造成的后果来看,广药集团为了消除这些宣传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付出了巨额经济代价。2013年底至2014年期间,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通过多家媒体和广告公司,花费4600余万元广告费,宣传“怕上火认准正宗王老吉”等来抵消加多宝虚假宣传造成的负面影响。相比较之下,500万的赔偿金额少之又少。

 

据了解,此前,加多宝已经针对“怕上火案”、“改名案”等多起一审败诉案件申请上诉,甚至已经终审的案件还进行了再审申请,致使法律判决不能履行,而最终结果仍是以二审维持原判、加多宝败诉告终。对于加多宝的不停上诉,有业内人士表示,王老吉背后价值千亿的品牌价值,是加多宝一次又一次涉险违法的根源所在。加多宝一直纠缠在官司上,目的是将自己的侵权时间最大化。然而,这种纠缠消耗的是加多宝的品牌,一旦侵权红利期过后,品牌受损的加多宝很难再进一步。(央广网)

 

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正当的竞争行为能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如果为了谋求利益,而采取的不法手段来提升自身的影响力,进而打击其他合法企业,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为了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上,采用一般条款与列举方式,进一步的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根据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规范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行为。主要有: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同时还规定: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2、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3、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对于具有行政性质的企业或者单位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措施,即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在进行销售的环节上,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同时在进行有奖销售的时候,不得从事下列事项: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法律上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还规定了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其主要表现为: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近几年围绕上述两家企业之间的诉讼纷争不断,在近日的“配方案”中,法院认为加多宝的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因此也对其做出败诉的判决;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作为经营者应该坚持诚信经营,正当竞争;切不可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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