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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通过媒体,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小区居民之间经常因为狗伤人事件而引起的各种纠纷,情况严重的,甚至还需要通过法院的介入进行解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举不胜举。面对恶犬伤人事件的发生,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对于相关的责任人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责任认定。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致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发生,如果动物并没有实施伤人的行为,则根本无法构成侵权;
2、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而损害事实既包括人身损害又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人伤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 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只要饲养人以及管理人存在上述的事实的时候,并且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由于侵害的权利不同,其损害结果也不相同,因此主张赔偿的范围也存在差异。
赔偿范围
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四是致人死亡。
依据不同的损害后果,其赔偿范围主要有以下情况: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但是在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时候还应该注意,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减免责任的情形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侵权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饲养犬类动物,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中总有一些心存侥幸的人,即使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饲养权的饲养人,对于自己饲养的犬类也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一旦发生伤人事件,于人于己都将产生不利的后果;而当路遇犬类动物的时候,我们也不要进行故意挑逗以及采取激怒该动物的行为,如果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犬类攻击,很可能自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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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无论是通过媒体,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小区居民之间经常因为狗伤人事件而引起的各种纠纷,情况严重的,甚至还需要通过法院的介入进行解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举不胜举。面对恶犬伤人事件的发生,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对于相关的责任人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责任认定。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致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发生,如果动物并没有实施伤人的行为,则根本无法构成侵权;
2、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而损害事实既包括人身损害又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人伤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 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只要饲养人以及管理人存在上述的事实的时候,并且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由于侵害的权利不同,其损害结果也不相同,因此主张赔偿的范围也存在差异。
赔偿范围
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四是致人死亡。
依据不同的损害后果,其赔偿范围主要有以下情况: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但是在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时候还应该注意,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减免责任的情形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侵权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饲养犬类动物,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中总有一些心存侥幸的人,即使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饲养权的饲养人,对于自己饲养的犬类也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一旦发生伤人事件,于人于己都将产生不利的后果;而当路遇犬类动物的时候,我们也不要进行故意挑逗以及采取激怒该动物的行为,如果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犬类攻击,很可能自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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