瘫痪老人无人赡养,赡养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王宇 2016-07-12 09:31:00
瘫痪老人无人赡养,赡养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孝一直作为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影响着人们世世代代的思想,孝顺父母也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在父母年老的时候,作为儿女应该尽自己的一份孝心,更不能提出任何的条件,赡养老人作为每个人赡养人应该尽的义务,这是我国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法律的一道底线而存在,任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不得拒绝,否则将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瘫痪老人有儿有女有妻 却无人愿尽赡养义务

 

岁月流逝,每个人都会逐渐老去、病痛缠身,这时候的老人更需要亲友的关怀。然而,在南昌市西湖区有这么一位老人,在中风瘫痪急需照顾时,儿女避而不见,像甩包袱一样将老人送至街道办公室后一走了之。

 

瘫痪父亲被女儿“踢皮球”

 

7月5日17时,西湖区朝阳洲街道办公室迎来了几位老人,一来就在办事大厅不肯走。

 

“60余岁的徐建华今年6月中风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此前他弟弟和他二婚的妻子照顾他,但妻子现在跑了,把租的房子也退掉了!弟弟身体也不好,无法照顾。”街道劳保所所长冯丽雯说,徐建华有儿有女,但都不肯管他,他弟弟无奈之下把他送到街道办公室来,希望街道工作人员联系徐建华的子女负责赡养。

 

为什么子女都不愿赡养徐建华呢?据他弟弟说,徐建华1995年就离婚了,儿子由前妻带走,女儿归他抚养。徐建华年轻时做生意,女儿都是放在兄弟家带大,徐建华出生活费,就这么一直把女儿养到了读大专。在女儿读大专的最后一年,徐建华找了一个比自己小15岁的妻子,而这个妻子连女儿最后一年的学费都不愿出,导致女儿和徐建华反目。后来女儿甚至结婚、生孩子都没有通知过徐建华。

 

当天晚上,街道工作人员通过派出所查到了徐建华女儿的住址,将徐建华送到女儿家。

 

“没想到女儿竟然不露面,女儿的婆婆坚称徐建华的女儿不住在这,也不知道她去了哪里。”冯丽雯说,还是派出所的人做工作,对方才没有把徐建华推出门去。

 

令人没想到的是,仅仅过了一夜,7月6日17时许,朝阳洲街道的工作人员准备下班的时候,看到徐建华又被扔在街办门口马路上。工作人员追上去时,对方将工作人员推开后驾车跑了。

 

“没想到他女儿会把父亲像甩包袱一样丢回来!”冯丽雯说,街道只好买来简易担架,由几个男同志24小时值班照顾。7月7日,在多次联系徐建华子女无果后,为了老人安全考虑,街道先垫钱把老人送进了养老院。

 

后续生活费用谁来负担?

 

“女婿说再来就打死我!女儿说要知道是我要来,绝对不会开门让我进去!我养育她长大,没想到会这样对我!”7月8日上午,记者在养老院见到了徐建华。徐建华摩挲着女儿小时候泛黄的照片,哭得说不出话。

 

当日下午,记者与街道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徐建华儿子和女儿的家中,但都无法敲开门。在徐建华女儿家中楼下,记者偶遇了他女儿的婆婆,对于儿媳妇的去向,老人说:“出去赚钱了,去赚给她爸爸的赡养费去了!”

 

“进这个养老院是我们街道垫资9800元,请专业的护理人员来护理他。”冯丽雯说,街道还帮他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今年5月已经批下来了。另外还帮他申请了公租房。对于徐建华目前的窘境,街道已经打了报告帮他申请临时的困难补助。“但徐建华有儿有女,不是孤寡老人,不符合政府救助的条件。我们街道虽然垫付了两个月的养老院费用,但后续的费用还是要他子女来出。”

 

徐建华的后续费用该谁来出?记者就此咨询了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宇恒,律师表示:再婚的妻子和子女都有赡养义务。他跟现任的妻子没有离婚,还属于婚姻存续期间,那么他生活不能自理她肯定是要照顾的,否则她这就属于遗弃行为。 作为子女对于父母,法律规定也是有赡养义务的。尽管当时离婚时,徐建华与前妻对于子女的抚养可能有约定,但这个约定并不能改变父亲和子女的关系。“不管老人有什么错误,不尽赡养义务的话都是遗弃行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大江网-江西日报)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所谓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赡养人应该尽自己的赡养义务,这是不可推卸的责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内容。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即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赡养老人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即首先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其次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第三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作为道德的要求,同时也是法律的底线;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总是会出现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此时,被赡养人就要学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违反赡养义务时,主要适用:停止侵害、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于须及时支付费用而不支付时,可要求赡养人停止侵害,立即支付;对于赡养人猎取老年人财物,造成老年人身处困境的,赡养人须返还财物,并对老年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对老年人有辱骂、体罚等行为的须赔礼道歉,请求被赡养人的原谅。

 

其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违法行为的程度未构成刑法上犯罪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刑法某一罪时,赡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赡养人行为会构成虐待罪、遗弃罪。

 

赡养老人作为中华民族的一种美德传承至今,但是总有一些背道而行的行为存在,因此,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法律做出了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作为赡养人,应该尽自己的赡养义务,不要推卸责任,更不可提出任何赡养条件,这是作为一项义务而存在。每个人都有年老的时候,为后代树立榜样,将优秀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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