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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日益重要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保护愈来愈重要,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侵犯日益增加。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其遭受的权利侵犯也逐渐增多。而商标是企业产品的名字,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创造财富不可或缺的利器。而近来,一直为我国女性所知的韩国著名的化妆品品牌赫拉,因商标保护不当被迫改名为“赫妍”,不禁让业内人士担忧其传播力和影响力。
正牌赫拉入华遭遇商标劫 业内担忧传播力度下降
近日,韩国第一大化妆品集团爱茉莉太平洋旗下知名品牌Hera在北京开出首家专柜,宣布正式进入中国市场。随着Hera正式入华,爱茉莉太平洋在中国的品牌布局也顺势扩大。但值得注意的是,Hera在中国并不能以“赫拉”这个中国消费者已熟知的名称进行销售。因“赫拉”中文名称已经遭到抢注,“Hera”不得不改名为“赫妍”。中文名称的改变也引起了业内对于Hera入华后传播力度下降的担忧。
据了解,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Hera就已经在中国市场颇受网红和美妆博主的青睐,音译的中文名称“赫拉”也在中国年轻消费者中拥有广泛的知名度。但这一中文名称却在正式注册时遭遇了“卡位”。
与“Hera”形成冲突的是立白集团旗下的“Hola”。据了解,早在2009年,立白集团旗下广州澳希亚实业有限公司就收购了名为“Hola”的澳洲护肤品品牌。在Hola品牌进入中国之前,澳希亚公司就已经在中国商标局申请“赫拉”中文商标的注册,并于同年8月完成注册。目前,澳希亚旗下的赫拉Hola品牌已注册了第三大类产品,包括洗护、洁面卸妆、护肤等,这也就意味着同属化妆品类的Hera进入中国后必须对中文名称进行重新命名,即现在的“赫妍”。
对此,日化行业观察员赵向晖认为,由于爱茉莉太平洋的“赫拉”已经在中国消费者心里形成了较高的辨识度,“Hera”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定名为“赫妍”,加大了品牌在中国市场深度传播的教育成本,对于中国消费市场的打开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实际上,在中国商标注册上滞后的外国品牌远不止“Hera”一家。出于对品牌意识的疏忽,一些国外化妆品入华后频遭商标被抢注的尴尬。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韩国彩妆品牌3CE,美国防晒品牌Coppertone确美同、护肤品牌KIEHL‘S科颜氏,在品牌LOGO或中文名称上均遭到了国内品牌的抢注。其中,3CE的英文商标在2012年就已经被中国的化妆品公司抢注。无奈之下,韩国3CE只得弃用原来的LOGO,而申请了全新的3CE三角形LOGO。但即便如此,新LOGO仍然有人“模仿”。而Coppertone确美同此前被消费者认同的“水宝宝”中文名称、KIEHL’S科颜氏此前的惯用名“契尔氏”,也均被中国的化妆品企业抢先一步纳入囊中。
对此,赵向晖认为,很多韩国化妆品品牌对于自身商标的保护意识没有中国品牌那么强烈,特别是一些小众品牌,由于此前并没有全球化战略,往往是在被中国消费者熟知后才进行中文商标注册,这一点与中国企业在商标注册上的流程恰恰相反。由于抢注商标的中国企业多以日化产品作为主要的生产品类,这在无形中与被抢注商标的外资品牌形成了概念混淆,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北京商报)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
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往往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一方面损害了被抢注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此外,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然也会给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因“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为抢注人提供了理论依据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注册原则”即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 “使用原则”指按照使用商标的先后,商标权归属于最先使用者。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它是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申请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审查制度不合理
中国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首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过于宽泛。凡是领取到营业执照的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都可申请商标注册,而不问申请人是否已经从事生产经营,也不问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符。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但是什么样的人对哪些商品或服务可申请商标注册,法律没有规定。从而导致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不一致,造成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泛滥,使大部分注册商标成为不依附于商品的“闲置商标”。其次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中国采用的是“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由于我国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及相应的有关资料之日为准。所以商标法认定的申请日期,有时并不能正确显示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日期。例如,上海霞露日用品厂的“霞露”商标案,其商标注册申请报送日期是1987年6月14日,但由于工商行政部门的工作延误,商标局于1988年3月15日才收到申请,期间江苏无锡美容品厂已于1987年12月30日申请并初步审定了“霞露”商标。使上海霞露日用品厂使用了将近5年的“霞露”商标,最终还是被他人抢注。
三、商标抢注行为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立法上,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商标抢注行为属不正当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何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认定标准,公众熟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没有法律标准和认定程序;能否从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和广告费用投入的多少来评判,缺乏法律依据,使大部分被抢注商标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认定,认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理由是,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为虽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创出信誉的商标行为属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且获得了不当利益的行为,但是这部分不当利益并不构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标而应得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另外,抢注行为并不是欺骗或不正当,因为对于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其意义深远重大。依法注册商标,是企业取得该商标排他性权利的唯一途径。正基于商标的这一特性,使得商标恶意抢注,成为这些年来屡禁不止的邪恶之风。这一切都给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为了防止商标恶意抢注,保护好商标的权利,及早注册商标成为其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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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牌赫拉入华遭遇商标劫,商标被恶意抢注原因何在
在知识产权日益重要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保护愈来愈重要,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侵犯日益增加。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其遭受的权利侵犯也逐渐增多。而商标是企业产品的名字,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创造财富不可或缺的利器。而近来,一直为我国女性所知的韩国著名的化妆品品牌赫拉,因商标保护不当被迫改名为“赫妍”,不禁让业内人士担忧其传播力和影响力。
正牌赫拉入华遭遇商标劫 业内担忧传播力度下降
近日,韩国第一大化妆品集团爱茉莉太平洋旗下知名品牌Hera在北京开出首家专柜,宣布正式进入中国市场。随着Hera正式入华,爱茉莉太平洋在中国的品牌布局也顺势扩大。但值得注意的是,Hera在中国并不能以“赫拉”这个中国消费者已熟知的名称进行销售。因“赫拉”中文名称已经遭到抢注,“Hera”不得不改名为“赫妍”。中文名称的改变也引起了业内对于Hera入华后传播力度下降的担忧。
据了解,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Hera就已经在中国市场颇受网红和美妆博主的青睐,音译的中文名称“赫拉”也在中国年轻消费者中拥有广泛的知名度。但这一中文名称却在正式注册时遭遇了“卡位”。
与“Hera”形成冲突的是立白集团旗下的“Hola”。据了解,早在2009年,立白集团旗下广州澳希亚实业有限公司就收购了名为“Hola”的澳洲护肤品品牌。在Hola品牌进入中国之前,澳希亚公司就已经在中国商标局申请“赫拉”中文商标的注册,并于同年8月完成注册。目前,澳希亚旗下的赫拉Hola品牌已注册了第三大类产品,包括洗护、洁面卸妆、护肤等,这也就意味着同属化妆品类的Hera进入中国后必须对中文名称进行重新命名,即现在的“赫妍”。
对此,日化行业观察员赵向晖认为,由于爱茉莉太平洋的“赫拉”已经在中国消费者心里形成了较高的辨识度,“Hera”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定名为“赫妍”,加大了品牌在中国市场深度传播的教育成本,对于中国消费市场的打开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实际上,在中国商标注册上滞后的外国品牌远不止“Hera”一家。出于对品牌意识的疏忽,一些国外化妆品入华后频遭商标被抢注的尴尬。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韩国彩妆品牌3CE,美国防晒品牌Coppertone确美同、护肤品牌KIEHL‘S科颜氏,在品牌LOGO或中文名称上均遭到了国内品牌的抢注。其中,3CE的英文商标在2012年就已经被中国的化妆品公司抢注。无奈之下,韩国3CE只得弃用原来的LOGO,而申请了全新的3CE三角形LOGO。但即便如此,新LOGO仍然有人“模仿”。而Coppertone确美同此前被消费者认同的“水宝宝”中文名称、KIEHL’S科颜氏此前的惯用名“契尔氏”,也均被中国的化妆品企业抢先一步纳入囊中。
对此,赵向晖认为,很多韩国化妆品品牌对于自身商标的保护意识没有中国品牌那么强烈,特别是一些小众品牌,由于此前并没有全球化战略,往往是在被中国消费者熟知后才进行中文商标注册,这一点与中国企业在商标注册上的流程恰恰相反。由于抢注商标的中国企业多以日化产品作为主要的生产品类,这在无形中与被抢注商标的外资品牌形成了概念混淆,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北京商报)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
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往往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一方面损害了被抢注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此外,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然也会给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因“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为抢注人提供了理论依据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注册原则”即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 “使用原则”指按照使用商标的先后,商标权归属于最先使用者。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它是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申请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审查制度不合理
中国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首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过于宽泛。凡是领取到营业执照的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都可申请商标注册,而不问申请人是否已经从事生产经营,也不问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符。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但是什么样的人对哪些商品或服务可申请商标注册,法律没有规定。从而导致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不一致,造成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泛滥,使大部分注册商标成为不依附于商品的“闲置商标”。其次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中国采用的是“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由于我国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及相应的有关资料之日为准。所以商标法认定的申请日期,有时并不能正确显示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日期。例如,上海霞露日用品厂的“霞露”商标案,其商标注册申请报送日期是1987年6月14日,但由于工商行政部门的工作延误,商标局于1988年3月15日才收到申请,期间江苏无锡美容品厂已于1987年12月30日申请并初步审定了“霞露”商标。使上海霞露日用品厂使用了将近5年的“霞露”商标,最终还是被他人抢注。
三、商标抢注行为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立法上,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商标抢注行为属不正当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何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认定标准,公众熟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没有法律标准和认定程序;能否从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和广告费用投入的多少来评判,缺乏法律依据,使大部分被抢注商标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认定,认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理由是,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为虽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创出信誉的商标行为属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且获得了不当利益的行为,但是这部分不当利益并不构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标而应得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另外,抢注行为并不是欺骗或不正当,因为对于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其意义深远重大。依法注册商标,是企业取得该商标排他性权利的唯一途径。正基于商标的这一特性,使得商标恶意抢注,成为这些年来屡禁不止的邪恶之风。这一切都给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为了防止商标恶意抢注,保护好商标的权利,及早注册商标成为其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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