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与民事责任的承担

王煦燕 2016-07-12 09:40:00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与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时有一些股东为了谋求自身非法的利益,实施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来损害公司的权利。该行为使公司资本虚置,非法地减少了公司实有资产,削弱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严重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和交易安全。

 

抽逃出资行为的表现

 

所谓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我国的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对此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抽逃出资人将受到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等多方处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或者通过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从而达到抽逃出资目的的行为;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用于出资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实物资产抽走的行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或者在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法定公益金的情况下,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4、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5、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如通过伪造虚假的公司与股东间的基础交易关系,将股东出资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6、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或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抽逃出资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抽逃出资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与发展,对公司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危险,并且对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来说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严重违反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该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尤其因其不法行为引起的损失要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

 

对公司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依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是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侵权行为,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的侵权责任以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对其他无过错股东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等权利。而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代表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对债权人的责任

 

抽逃出资的行为非法的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公司独立财产的行为,我国法律不仅仅在民事上就该行为进行规制,如果股东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同样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诚信不仅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准则。股东作为公司的参加者,理应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更应该将诚实信用作为自己的为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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