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如何进行以及在该程序中有哪些不法行为

王欣 2016-07-12 09:47:00
清算程序如何进行以及在该程序中有哪些不法行为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业务的需要或者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强制解散条件的,则该公司将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清算。非破产行清算的程序不同于破产性清算的程序,在非破产性清算程序中,该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会将作为清算组的成员,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其主要的清算步骤有以下几项。

 

清算程序

 

1、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如果满足上述情形时,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不得拒绝。

 

同时依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法形式有哪些?

 

公司注销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注销,如果股东在清算程序中存在违法的现象的,也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合法的形式,这是需要关注的。

 

公司财产被恶意处置

 

在公司解散之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未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

 

在公司解散以后,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该股东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未被告知,并且没有获得相应清偿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本条规定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否则承担未告知义务。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未按照法定期限成立清算组

 

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恶意数据毁损,导致无法清算

 

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其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进行解散的时候,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清算,这是对于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权利的保障,而公司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滥用权力,最后导致清算程序成为为其谋取不法利益而服务的手段,当然,这是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对此也做出严厉的打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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