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高干骗女医生百万,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不同  

汤缌 2016-07-09 09:46:00
男子冒充高干骗女医生百万,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不同  

无业男子孙某某虚构工作与家庭背景,专挑女性行骗,先后骗走一名当医生的女子171.9万元。日前,经台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台江区法院以诈骗罪论处。诈骗罪是常见的财产犯罪之一,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情节也复杂多样。

 

男子冒充高干骗走女医生171.9万,专挑女性下手

 

无业男子孙某某虚构工作与家庭背景,打着“高干子弟”的幌子,专挑女性行骗,甚至连妻子都是用谎言骗来的。孙某某在与一名当医生的女子交往时,先后骗走她171.9万元。日前,经台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台江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某13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罚金。

 

女医生被骗171.9万元

 

孙某某现年43岁,江苏人,没有稳定的工作。2013年1月,他在福州看病时结识了接诊的女医生李某。两人熟悉之后,孙某某不仅常带不同的患者找李某看病,还不时送水果、送餐给李某,获得她的好感。

 

李某已婚,但是婚姻生活不和谐,她与丈夫的矛盾比较尖锐。孙某某得知后,对李某更加体贴,他自称和妻子的关系也不好,正准备离婚。因为有着相同的感情遭遇,两人随后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孙某某与李某在聊天时常常谈论他的生意经,当他听闻李某将钱借给朋友获得利息后,认为收益太少。孙某某称掌握了很多投资项目,可以获得高收益,并且吹嘘他之所以能有这些本事,是因为他的叔叔在中纪委任职,而且福建省军区的一名领导干部是他的“干爹”。见孙某某对许多投资项目说得头头是道,李某认为他人脉很广。

 

2013年10月,孙某某得知李某有大笔闲置资金后,以投资大米仓库、煤矿、皮草、房产等项目可获取高额利润为由,骗取李某的投资款。

 

李某出于对孙某某的信任,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共向孙某某汇款234.9万元。之后,孙某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购买江苏省一套房产与一辆轿车,剩余的钱款用于外借获取高额利息、归还欠款等。在案发前,孙某某在李某的多次催促下,归还了63万元。

 

连妻子都是骗来的

 

李某发现受骗后报案,2014年9月15日,民警在江苏金湖县抓获孙某某。据查,孙某某已经欺骗了多名女子,他交代连妻子都是用谎言骗来结婚的。

 

孙某某的妻子阿欣(化名)是福州一家电动车店的店长,2009年10月,孙某某因为维修电动车与阿欣认识,并对她展开追求。孙某某自称在福州二化担任车间主任,以前在福州参军,父亲是部队干部,还有个干爹也在部队担任领导职务,而且在新店幸福城小区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单元房。

 

阿欣听信了孙某某的谎言,与他结婚后,孙某某没有带着阿欣住在幸福城小区,声称房子给干爹住,不方便去。婚后,孙某某很少在家,谎称要出差去广州等地。

 

直到2011年初,阿欣接到警方的电话,才得知孙某某被警方抓了。阿欣这才认识孙某某的真面目,他既没有工作,也没有在部队任职的父亲、干爹等,而且还有诈骗前科。孙某某游手好闲,和很多女人交往,还骗了很多钱。

 

2012年孙某某出狱后,仍然是整天不在家,他告诉阿欣正在工地做事,阿欣已经不再信任他。一次,阿欣与孙某某见面时翻看他的手机发现,孙某某同时和多名女子交往,从此她不再与孙某某来往。

 

孙某某落网后,台江区检察院认定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达17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台江区法院判决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腾讯新闻)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新闻中,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走女医生171.9万元,是典型的诈骗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与其他行为的界限

 

诈骗罪是常见的财产犯罪之一,由于现实生活中的诈骗罪情节复杂多样,容易与其他行为混淆。其实,诈骗罪与其他行为有明显的界限。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诈骗罪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由于骗取财产的数额较大,且是常见的犯罪行为,因此极具社会危害性,是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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