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烟瘾发作抢劫女子,抢劫罪侵犯财产人身双重权利

唐墙 2016-07-08 09:45:00
男子烟瘾发作抢劫女子,抢劫罪侵犯财产人身双重权利

唐某烟瘾较大,一天要抽两包高价烟,生活费不够花销时,竟然动起了歪脑筋,尾随独行女子抢劫钱财。近日该男子已被广州公安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唐某的行为很可能以抢劫罪论处,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男子烟瘾发作抢劫走夜路妙龄女:一天要抽两包

 

二十来岁的男子烟瘾较大,一天要抽两包高价烟,生活费不够花销时,烟瘾一来便尾随女子抢劫,至案发该男子已作案四起,不过仅得手一宗。近日该男子已被广州公安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妙龄女独走夜路遭男子扑倒抢劫

 

晚上8点多,刚刚下班的阿彩独自走路回家,始终觉得一名男子跟在她后面走。阿彩听到脚步声越来越近,越来越急促,吓得她根本顾不上想太多,只有快步朝前跑。阿彩跑,他也跑,赶上阿彩后一把将她按在地上面。这时阿彩已经吓得魂飞魄散,恍惚中,她看到一名男子压在自己身上,粗壮的手臂紧紧勒着自己的脖子,使阿彩感觉呼吸都很困难。

 

阿彩问他是不是要钱,他就“嗯”了一声。阿彩想着尽快结束这场噩梦,于是赶紧把钱包交给了该男子。见已得手,男子并没有再纠缠下去,拿着阿彩的钱包匆忙逃离。

 

抢钱原是烟瘾发作

 

其实,在这辖区周边,阿彩已经不是第一个被拦路抢劫的受害者了。所有被抢劫事主均为女性,被抢劫的时间都是在晚上8点多的下班时段。而她们遇到的歹徒,也都是一个讲普通话、身材肥胖的男子,身上很浓重的烟味。一切情况都高度吻合,歹徒应该就是同一个人。警方了解到其已作案4起,但唯一被抢走财物的事主,就是阿彩。不过真是人如其名,阿彩真的十分好彩。这名男子看见阿彩的钱包中没什么钱,便将这个钱包原封不动地丢了。这个钱包后来又被阿彩的同事拣到了,还给了阿彩。

 

根据已有线索推断,警方在附近地区展开实地摸查。果然,在一个住户自己安装的监控视频画面中,发现了这个行迹极为可疑的男子。该男子二十岁左右,身高一米七,体型偏胖。监控画面显示,当晚8点10分左右,一名女性进入小巷后,没多久这个男子就出现了。他在路口简单张望了一下后,就尾随女子进入了小巷。短短4分钟后,他又快步走了回来。

 

该男子专挑一些视频盲点频频作案,殊不知在家门口露出了马脚。随即,警方对该男子严密监控。晚上8点多,他再次在市场一带出现。果然,这名男子跟上了一名刚下班独自回家的女子,在她后面踩着自行车一路尾随。就在其准备下手时,被警方当场制服。

 

原来,该男子姓唐,之前跟随打工父母一同南下广州。据办案民警介绍,唐某年纪虽小,烟瘾却不小,一天要抽两包,而且一定要二三十块钱一包的好烟。父母给的生活费全部都用来买烟都不够,于是就去尾随独行女子抢劫钱财。唯一一次抢到了阿彩的手机,但他又不敢拿出去卖,于是又丢弃了。(新浪新闻)

 

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及判定

 

新闻中,唐某已被广州公安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不过,唐某行为很可能以抢劫罪论处。抢劫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却是一种常见的犯罪。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环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特别严重,情节加以考虑。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将人伤害、重伤甚或杀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脚踢、捆绑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他人人身有强制、打击作用,亦可成为本罪的暴力。暴力的轻重程度仅是本罪的量刑情节,对本罪构成并无影响。只要存在暴力,并以此劫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如果不是出于这一意图,虽然使用了暴力威胁,如盗窃财物后被他人发现,为了阻止他人告发,不是当场以暴力威胁的,就不能以本罪治罪。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此时,即使具有暴力的内容,仍是构成敲许勒索罪,而不是本罪。至于暴力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以是指向被害人的女儿、父母、妻子等亲属。不过,这些亲属必须在被动现场,可以成为行为人直接使用暴力加害的对象。如果胁迫不成或者遇有反抗,便会立即转化为暴力抢劫。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暴力欺骗胁迫被害人,使其信以为真而产生恐惧被迫交出财物的,仍是构成本罪的胁迫。行为人必须是在胁迫的当场取得财物,如果不是在当场取得财物而是限期交出财物,则不是本罪的胁迫。这时构成犯罪,应定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是因为被害人的积极作为所导致。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论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实践中,行为人事先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夜晚潜入商店,发现值班人员睡觉故未使用凶器便窃走了大量商品,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事先作盗窃准备,在进入现场实施盗窃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遭到其抵抗,当即使用凶器以暴力将财物劫走,则应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侵犯对象,是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及他人人身。由于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故实践中被抢劫的财物只限于动产。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如果采用暴力方法把不动产部分分离而抢走,这部分则就成了动产,那么也应构成抢劫罪。有人提出抢劫罪的对象除动产外还应包括不动产和取得财产上之不法利益,我们认为,强行霸占他人之不动产或以暴力、胁迫逼使他人免除债务、承认股份或减除租金之类的行为,虽带有抢劫性质,但同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之特征并不吻合,因此值得研究。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至于犯罪分子持械结伙在海上抢劫船载的货物及旅客财物的,国外法律定为海盗罪,我们认为,在我国立法未做出新的规定前,仍以抢劫罪论处。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抢夺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行为性质以及危害性相差很大。区别的地方也较多,如主体范围不同,抢劫罪的主体已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可。而抢夺罪主体只有已满16周岁以上的人,侵犯的客体也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与抢夺罪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采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或者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占有财物;而抢夺罪则是乘被害人不备而夺取。如果由于用力过猛意外地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仍构成抢夺罪,其与抢劫罪中暴力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力是用在财物上,而抢劫的力是用在被害人的身上,作用在于使被害人为避免身体伤害而放弃反抗或者无力反抗。

 

但根据《刑法》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以及其他能致人伤亡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对此的认定,也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结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分析。如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财富不断积累的今天,由于各种原因,抢劫行为仍然频繁发生。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不仅侵犯财产权利,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威胁社会秩序,是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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