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与责任划分

韩贵飞 2016-06-04 09:19:00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与责任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而建设工程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1、建设方2、施工方,3、设计方,4、监理方。那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又有哪些?首先,建设方的质量责任是使项目按照预期的质量标准,满足整个项目的使用功能和达到必要安全要求,使项目能够正常的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质量义务是确保建设项目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和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其次,施工方的质量责任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承包合同规定。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建设施工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施工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工程迟延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发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损失,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执行定金罚则等。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划分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没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配件。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 

 

2、勘察、设汁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业务,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没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施工业务,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照资质等级和批准的监理范围承揽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有没有问题,应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确认,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如果建设工程质量有问题,应当通过双方来往的信函、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来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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