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轧钢板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到底何为倾销,何为补贴 

QING 2016-05-20 10:13:00
冷轧钢板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到底何为倾销,何为补贴 

2015年8月,美国对我国冷轧钢板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历经9个月,美国定下最终裁判,认定我国冷轧钢板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而倾销和补贴行为被认定为会对世界贸易产生危害影响的行为。究竟是怎样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美国终裁中国冷轧钢板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

 

美国商务部17日宣布终裁结果,认定从中国进口的冷轧钢板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

 

美国商务部当天发表声明说,最终认定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冷轧钢板产品的倾销和补贴幅度分别为265.79%和256.44%。美国商务部还同时认定日本出口到美国的冷轧钢板产品倾销幅度为71.35%。

 

按照美方程序,除商务部外,此案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如果该机构也作出终裁认定从中国和日本进口的此类产品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商务部将要求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相关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6月30日前后作出终裁。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去年美国从中国和日本进口的这类产品金额分别为2.7亿美元和1.4亿美元。

 

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近期表示,由于世界经济增长乏力、需求不振,全球钢铁产业面临经营困难、产能过剩等问题,但简单频繁地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各国钢铁产业暂时面临的困难。中方一贯主张通过对话和磋商妥善解决贸易摩擦,慎用贸易救济措施,实现互利共赢。中方将坚决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新浪财经)

 

带你了解倾销行为与补贴行为

 

我国的冷轧钢板产品被美国商务部裁定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那到底什么是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呢?这是《国际经济法》常用的法律名词。

 

倾销行为

 

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的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即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3)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

 

(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低价倾销行为在实质是违反竞争规律,是对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

 

低价倾销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2)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3)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4)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5) 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6)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7) 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8)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9)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低价倾销行为的例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认定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1)积压商品;(2)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3)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4)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5)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补贴行为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补贴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上,我们一般将其分为三类,即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禁止性补贴

 

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列为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是指以出口实绩作为提供补贴的惟一条件或条件之一的补贴。出口补贴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出口补贴和事实上的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内产品而不使用进口产品作为授予补贴的惟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贴。

 

可诉性补贴

 

除非申诉成员证明补贴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害,否则对该补贴不得采取反措施。这样的补贴称为可诉补贴。申诉成员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形下,才可以采取反措施:受到补贴的产品进口损害进口国的国内产业;补贴使其他成员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损;补贴严重妨碍其他成员的利益。

 

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指一般不能通过多边纪律进行指控、不能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一般认为,不可诉补贴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因为有某种特殊价值而不应阻止。但不可诉补贴并非完全不受指控。一补贴欲获得不可诉补贴的地位,须满足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否则依然可能以可诉补贴受到指控。这些标准和条件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两个方面。有关不可诉补贴的规定由于没有重新规定而于1999年到期。

 

这些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会给世界贸易市场造成混乱,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反倾销与反补贴成为国际经济法上最常讨论的措施,也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市场公平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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