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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不少舆论把此次废止看作是一次重大信号的释放,有媒体报道甚至直接认为,“此次废止将为网约车管理办法和出租车份子钱改革让路”。
交通运输部2014年也制定颁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尽管在一些问题的规定与1998年建设部、公安部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并不一致但经营权等核心问题上并没有太多的本质差别,如果需要废止才能为网约车管理办法让路,那么交通运输部的管理规定要不要一并废止?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体具有经营出租车的资质,但各地出台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基本上将公民个体申请出租车牌照的条件等同于出租车公司,其被废的实际效果是强化还是削弱了这种明显的准入歧视?
真正对出租车垄断体制具有摧毁性力量,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创新、共享理念而建构起来的专车,在它的冲击下,出租车垄断体制摇摇欲坠。
自从专车、快车等网约车业态诞生以来,关于私家车能否跨界从事运营工作,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网约车是否安全?乘客、司机是否拥有足够的保障?万一发生事故,如何确定相关方责任、如何寻求救济……
有新闻爆出:滴滴出行平台一位司机杨某在接单后,被乘客杀害并抛尸。3月5日,乘客连某在用Uber乘车过程中意外遭遇车祸受伤。事后,连先生在微信渠道发布文章,称事故发生后,他曾向Uber平台发出帮助、处理赔偿等诉求,但遭遇维权难。
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曾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Uber中国、滴滴出行等平台为了规避政策法律风险,在运行中多是通过与劳务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司机、专车平台签订四方协议。其中,司机与专车平台仅为合作关系。由于目前平台居间人的定位,就意味着平台同司机不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因此司机如遭不测,平台如何担责会发生争议。
Uber自称:在中国业务自开展之日起就同太平保险达成战略合作,为乘客提供最高100万元的保险赔付金额,确保平台上的每一段行程都有保险覆盖。滴滴出行也称与平安合作,推出了“滴滴平台司乘意外综合险”,单人保额最高可达120万元。
只要私家车购买了商业车险,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一定会理赔?
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私家车从事网约车可能出现的保险风险,2015年8月,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曾专门发布《关于使用手机应用软件预约出行服务发生事故的理赔风险提示》,其中指出,预约车辆如为非运营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前述《暂行办法》也明确要求,私家车如果从事运营工作,需要变更车辆性质,即由非运营车辆变更为运营车辆。如此一来,私家车如果从事网约车运营,那么就需按照运营车辆投保,届时出现风险,才可由保险赔付。
不过,《暂行办法》目前还未正式出台。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通过购买额外保险的方式,对乘客、司机以及参与运营的私家车辆提供额外的保障,都取决于平台自身的意愿,并不具有强制力。目前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乘客的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出租车与司机和乘客的关系,很多司机、乘客并未意识到这其中存在的风险。不过,政府的监管规章可以适当分配投保义务,通过保险去化解最终的风险。
“出租车行业管理看起来似乎不是一个多么大的问题,但是这项工作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题,特别是近年来网约车的兴起,在给市民提供良好服务体验的同时,也给当地的出租汽车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不仅是在我国,即便是在全世界都引发了巨大的争议。法国的巴黎、德国的柏林、西班牙的马德里等一些国外的大城市都曾经先后发生了多起游行示威活动,抗议网约车业务引发的行业问题。各个国家和城市也都面临着相似的监管困局,采取了不同举措来应对,一些城市还出现了政策的反复。”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就“深化出租汽车改革与发展”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时说“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受到了一些乘客的欢迎。对此解决的思路是:要给这种服务方式一个合法的出路,让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公众的需求,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
私家车为社会公众提供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这就涉及到公共服务和客运安全,就应当按照网约车的特点“量体裁衣”,设计新的管理制度,使其自身实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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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体裁衣”网约车 让其不再一禁了之
3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不少舆论把此次废止看作是一次重大信号的释放,有媒体报道甚至直接认为,“此次废止将为网约车管理办法和出租车份子钱改革让路”。
交通运输部2014年也制定颁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尽管在一些问题的规定与1998年建设部、公安部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并不一致但经营权等核心问题上并没有太多的本质差别,如果需要废止才能为网约车管理办法让路,那么交通运输部的管理规定要不要一并废止?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体具有经营出租车的资质,但各地出台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基本上将公民个体申请出租车牌照的条件等同于出租车公司,其被废的实际效果是强化还是削弱了这种明显的准入歧视?
真正对出租车垄断体制具有摧毁性力量,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创新、共享理念而建构起来的专车,在它的冲击下,出租车垄断体制摇摇欲坠。
自从专车、快车等网约车业态诞生以来,关于私家车能否跨界从事运营工作,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网约车是否安全?乘客、司机是否拥有足够的保障?万一发生事故,如何确定相关方责任、如何寻求救济……
有新闻爆出:滴滴出行平台一位司机杨某在接单后,被乘客杀害并抛尸。3月5日,乘客连某在用Uber乘车过程中意外遭遇车祸受伤。事后,连先生在微信渠道发布文章,称事故发生后,他曾向Uber平台发出帮助、处理赔偿等诉求,但遭遇维权难。
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曾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Uber中国、滴滴出行等平台为了规避政策法律风险,在运行中多是通过与劳务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司机、专车平台签订四方协议。其中,司机与专车平台仅为合作关系。由于目前平台居间人的定位,就意味着平台同司机不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因此司机如遭不测,平台如何担责会发生争议。
Uber自称:在中国业务自开展之日起就同太平保险达成战略合作,为乘客提供最高100万元的保险赔付金额,确保平台上的每一段行程都有保险覆盖。滴滴出行也称与平安合作,推出了“滴滴平台司乘意外综合险”,单人保额最高可达120万元。
只要私家车购买了商业车险,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一定会理赔?
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私家车从事网约车可能出现的保险风险,2015年8月,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曾专门发布《关于使用手机应用软件预约出行服务发生事故的理赔风险提示》,其中指出,预约车辆如为非运营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前述《暂行办法》也明确要求,私家车如果从事运营工作,需要变更车辆性质,即由非运营车辆变更为运营车辆。如此一来,私家车如果从事网约车运营,那么就需按照运营车辆投保,届时出现风险,才可由保险赔付。
不过,《暂行办法》目前还未正式出台。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通过购买额外保险的方式,对乘客、司机以及参与运营的私家车辆提供额外的保障,都取决于平台自身的意愿,并不具有强制力。目前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乘客的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出租车与司机和乘客的关系,很多司机、乘客并未意识到这其中存在的风险。不过,政府的监管规章可以适当分配投保义务,通过保险去化解最终的风险。
“出租车行业管理看起来似乎不是一个多么大的问题,但是这项工作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题,特别是近年来网约车的兴起,在给市民提供良好服务体验的同时,也给当地的出租汽车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不仅是在我国,即便是在全世界都引发了巨大的争议。法国的巴黎、德国的柏林、西班牙的马德里等一些国外的大城市都曾经先后发生了多起游行示威活动,抗议网约车业务引发的行业问题。各个国家和城市也都面临着相似的监管困局,采取了不同举措来应对,一些城市还出现了政策的反复。”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就“深化出租汽车改革与发展”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时说“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受到了一些乘客的欢迎。对此解决的思路是:要给这种服务方式一个合法的出路,让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公众的需求,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
私家车为社会公众提供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这就涉及到公共服务和客运安全,就应当按照网约车的特点“量体裁衣”,设计新的管理制度,使其自身实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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