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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曾发布《退市意见》来健全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其仍以“连续三年亏损”为主要的考量指标,近日便有多家公司因净利润亏损而发布退市预警,或许这些公司会真的上演新一轮的退市剧情,也或者他们会在退市风险中“活下来”。
多家上市公司发布退市预警 净利润亏损成主因
随着2015年年报以及年报预告的发布,连续出现亏损的公司逐渐显形。近日已有多家公司发布了退市预警公告,提示投资者。
多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2月19日,八一钢铁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而早在1月16日,公司就发布过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预计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在2015年度报告披露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连续亏损,是上市公司发布实施退市警示风险的其中一个原因。
与八一钢铁一样,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的还有沧州大化。公司2月19日发布的公告称,因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若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将出现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155.16万元左右。而早在1月30日,沧州大化就已经发布过公告,称公司股票可能在2015年度报告披露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ST公司“冷暖不一”
有的公司的退市风险进一步发酵,如*ST川化。2月15日,公司公告称,其接到债权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通知称,四川天投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成都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根据公告,截止2016年1月20日,公司欠付四川天投供气贸易款及贷款本息合计为人民币5637.33万元,其中贸易款 661.35万元,利息20.98万元。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持续亏损无法按期偿还上述到期债务。
公司称,如果成都中院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值得关注的是,*ST川化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审计净利润为负,且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经审计的2015年经营业绩为负,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根据此前发布的2015年年报业绩预报,*ST川化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68亿元至5.7亿元,预计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4.13亿元至-13.16亿元。
此外,有些公司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只是例行公事。从公司预盈公告情况来看,其实是存在摘帽预期的。如*ST松辽,根据公司1月30日发布的公告,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0万元到14000万元,预计公司2015年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除了业绩原因,有的公司是因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发出暂停上市的公告。根据多家公司发布的公告,如果公司存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股票将被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
有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自然也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证券日报)
重新上市与退市到底何难何易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因各种原因不再在特定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从而退出特定证券交易市场的一种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由于该证券或上市公司不能满足交易所的持续上市条件或经上市公司主动申请而致该证券被暂停上市资格甚至被取消上市资格。虽说多家公司已发退市预警,但其需要考虑公司今后是否需要重新上市,也可以权衡这次退市容易还是下次重新上市容易。
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
修改后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根据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收到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后,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综合考虑公司股权结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偿债风险、财务状况、资产、公司治理结构等等方面,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这一系列标准,是综合了各方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参照恢复上市条件和借壳上市条件,从退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具体设定的,其目的在于切实有效地发挥退市制度正常功能的同时,为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改善的退市公司返回集中交易市场提供具体途径和引导。
需要说明的是,《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仅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并未对上市公司退市后的并购重组事项设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根据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退市要比重新上市容易些,但退市又是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趋势,如果公司确实在无法在交易所“活着”不妨退市缓缓神儿,如果能够在交易所坚持下去的话,不妨坚持看看,或许会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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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上市公司发布退市预警 重新上市与退市到底何难何易
证监会曾发布《退市意见》来健全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其仍以“连续三年亏损”为主要的考量指标,近日便有多家公司因净利润亏损而发布退市预警,或许这些公司会真的上演新一轮的退市剧情,也或者他们会在退市风险中“活下来”。
多家上市公司发布退市预警 净利润亏损成主因
随着2015年年报以及年报预告的发布,连续出现亏损的公司逐渐显形。近日已有多家公司发布了退市预警公告,提示投资者。
多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2月19日,八一钢铁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而早在1月16日,公司就发布过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预计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在2015年度报告披露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连续亏损,是上市公司发布实施退市警示风险的其中一个原因。
与八一钢铁一样,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的还有沧州大化。公司2月19日发布的公告称,因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若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将出现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155.16万元左右。而早在1月30日,沧州大化就已经发布过公告,称公司股票可能在2015年度报告披露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ST公司“冷暖不一”
有的公司的退市风险进一步发酵,如*ST川化。2月15日,公司公告称,其接到债权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通知称,四川天投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成都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根据公告,截止2016年1月20日,公司欠付四川天投供气贸易款及贷款本息合计为人民币5637.33万元,其中贸易款 661.35万元,利息20.98万元。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持续亏损无法按期偿还上述到期债务。
公司称,如果成都中院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值得关注的是,*ST川化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审计净利润为负,且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经审计的2015年经营业绩为负,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根据此前发布的2015年年报业绩预报,*ST川化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68亿元至5.7亿元,预计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4.13亿元至-13.16亿元。
此外,有些公司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只是例行公事。从公司预盈公告情况来看,其实是存在摘帽预期的。如*ST松辽,根据公司1月30日发布的公告,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0万元到14000万元,预计公司2015年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除了业绩原因,有的公司是因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发出暂停上市的公告。根据多家公司发布的公告,如果公司存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股票将被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
有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自然也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证券日报)
重新上市与退市到底何难何易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因各种原因不再在特定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从而退出特定证券交易市场的一种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由于该证券或上市公司不能满足交易所的持续上市条件或经上市公司主动申请而致该证券被暂停上市资格甚至被取消上市资格。虽说多家公司已发退市预警,但其需要考虑公司今后是否需要重新上市,也可以权衡这次退市容易还是下次重新上市容易。
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
修改后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根据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收到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后,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综合考虑公司股权结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偿债风险、财务状况、资产、公司治理结构等等方面,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这一系列标准,是综合了各方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参照恢复上市条件和借壳上市条件,从退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具体设定的,其目的在于切实有效地发挥退市制度正常功能的同时,为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改善的退市公司返回集中交易市场提供具体途径和引导。
需要说明的是,《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仅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并未对上市公司退市后的并购重组事项设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根据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退市要比重新上市容易些,但退市又是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趋势,如果公司确实在无法在交易所“活着”不妨退市缓缓神儿,如果能够在交易所坚持下去的话,不妨坚持看看,或许会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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