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的那些事儿

王静 2016-02-25 09:39:00
关于竞业限制的那些事儿

当我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都会伴随着签订公司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你是否知道这是什么呢?

 

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国家科委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一些地方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都是3年。但由于现在科技发展迅猛,知识、技术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一般商业秘密经过两年基本上已丧失了秘密性,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那么在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种约定是否仍然有效,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竞业限制期超过2年的约定与明显违反 《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种约定在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变成无效条款。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由于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时 《劳动合同法》并未施行,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来的约定仍然有效,双方需按原约定执行。

 

竞业限制补偿金有什么规定

 

而对于竞业限制,我相信大家最关心的便是其补偿金的问题。而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法律没有确切的规定,但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会对具体的补偿金有所规定。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竞业限制应该如何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而这里所说的高级管理人员,我国《公司法》第217条对此进行了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与公司签订的每份合同都不是白签的哦,所以在签订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每份协议,不懂的可以及时搜索。也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让你知道你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到底是什么。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