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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600785.SH)的两大股东物美控股、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似乎已经决定在2月19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一决雌雄了。
新华百货两大股东争斗不止
2月15日晚间,新华百货发布公告,称其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上将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分别对物美控股修改的定增预案以及上海宝银提出的高送转议案进行审核。当天的另一份公告显示,新华百货董事会已经明确否定了高送转议案。不过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高送转议案要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除了高送转议案,股东大会也提请了其他议案,包括此前的定增议案调整等,但因为其他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物美集团、上海宝银、上海兆赢都需回避表决,因此高送转议案就成了双方的主要战场。
自去年2月起,私募大佬崔军旗下的上海宝银、上海兆赢曾先后七次举牌新华百货,与新华百货原第一大股东物美控股展开了一场增持大战。
去年4月,宝银系共计拿下新华百货10%的股权,并成为新华百货的第二大股东。物美控股为狙击来势汹汹的“野蛮人”,于去年5月抛出了定增预案,当时新华百货拟以17.66元/股的发行价格向物美控股、上海宝银、上海兆赢共计3名投资者定向发行不超过5663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10亿元。而物美控股出资9.01亿元认购5103万股,上海宝银、上海兆赢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认购10%的增发股份。
倘若此次定增完成,物美控股将扩大其与宝银系的持股差距,但宝银系并未束手就擒,而是进一步加快其增持步伐,截至去年9月,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累计持股已达30%,与第一大股东物美控股仅差1%。
去年12月8日,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再度增持新华百货2%股份,持股比例上升至31.33%,从而取代物美系成员物美控股集团(持股30.94%)成为新华百货第一大股东。此外,这次增持也使得物美控股此前的增持预案化为泡影。据悉,若继续按照原定的融资计划,新华百货的非公众持股比例将超过75%,从而引发公司退市的风险。
面对宝银系的沉重一击,物美控股一面修改原定增预案,一面通过起诉的方式剥夺宝银系的投票权。今年1月21日,新华百货发布公告称,由于上海宝银在去年增持公司股票,致使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占新华百货股份达32%,但2015年12月15日上海宝银只披露《收购报告书》,至今未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律师专项意见。并起诉宝银系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宝银系自去年6月2日后增持的股份无效,并在二级市场上抛售,如有溢价所得全部赔偿给上市公司。
宁夏监管局责令上海宝银于2016年2月15日前聘请中介机构就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进行公开披露。“在改正前,上海宝银不得对已经持有的新华百货股份行使表决权。”
面对表决权的封印,上海宝银火速通过开源证券、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补齐了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与律师专项意见。但能否在2月19日前通过宁夏证监局组织的检查验收,符合改正的条件,从而重获表决权尚且未知。
此外,新华百货经过调整的定增预案也将在2月19日接受股东的裁决。根据其15日晚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资料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4200.00万股(含4200.00万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74172万元(含发行费用),由物美控股全额认购。”也就是说,若此次定增预案通过,物美控股的持股比例将增至41.77%,重回第一大股东之位。
目前形势对崔军十分不利,这位私募大佬再度抛出高送转的议案。根据新华百货的公告,“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认为,公司积累了巨额的资本金和未分配利润,因此提议公司拟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3股。”
由于此前改组董事会失败,这一提案被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物美集团否决,并送交新华百货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有分析人士认为,此时抛出高送转议案旨在向小股东伸出橄榄枝,如果宝银系在19日之前投票权不能解冻,其只能用高送转换取议案投票时中小股东站在自己一边。此外,宝银系持续增持成本较高,目前新华百货的股价已经逼近其成本价,“高送转”或许能对股价有所助力。
虽然宝银系在公告中明确表示未来六个月不减持,但“高送转”已然是目前A股市场上大股东减持的方式之一,不排除其在未来减持套现的可能,这对崔军而言有利无弊。
值得一提的是,崔军已在去年6月提出过一次高送转议案,但最终未能获得新华百货董事会的认可。而根据15日晚间公布的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在需要表决的8条内容里,有利于宝银系的似乎只有“高送转”这一个议案,其余均是针对定增计划的调整作出表决。野蛮人半年以来的全力进攻最终结局如何,仍需拭目以待。(界面)
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
新《公司法》明确和细化了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的表决环节是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权力、表达意思的重要一环,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这个环节更有重大突破。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上述条款有关累积投票制是对传统的“一股一权”表决原则的突破,该制度始于美国依利诺斯州1870年所制定的《公司法》,后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采用。通过累积投票制,在制度上增强了小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权重,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保护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措施。
该条款为任意性规范,由公司章程约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此外,《股东大会规则》总结监管经验,增加了网络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要想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基础是他们必须参加股东大会,现实是中小股东参会的比率非常低,参与成本高是重要原因。网络投票制度能大幅度降低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成本,提高他们参加股东大会积极性。由此,现场开会是基本要求,非现场参与可以作补充,较好地兼顾了公司和股东双方的需求。
鉴于提请审议的提案经过充分酝酿,并予以公告,现场修改提案难以得到充分讨论,不能保证得到相关专业论证,部分股东也无法在短时间内作出合理判断,《股东大会规则》特别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根据监管实践经验,《股东大会规则》特别规定了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即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这是对《公司法》的重要补充和创新。
表决权回避制首创于德国1897年商法。表决权回避制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股东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或剥夺,对中小股东表决权的强化或扩大,在客观上保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尽管有学者认为该制度剥夺了股东应享有的平等、自由的表决权,股东追求个人利益的愿望将使其表决符合公司利益而无须加以回避,但主流的观点仍认为,由于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特别是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现象仍然普遍,在“一股一票”原则下,以分散的公众股为主体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制衡控股股东的行为。因此,对利害关系股东实施表决权回避是必要的。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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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两大股东争斗不止 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及职权
新华百货(600785.SH)的两大股东物美控股、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似乎已经决定在2月19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一决雌雄了。
新华百货两大股东争斗不止
2月15日晚间,新华百货发布公告,称其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上将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分别对物美控股修改的定增预案以及上海宝银提出的高送转议案进行审核。当天的另一份公告显示,新华百货董事会已经明确否定了高送转议案。不过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高送转议案要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除了高送转议案,股东大会也提请了其他议案,包括此前的定增议案调整等,但因为其他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物美集团、上海宝银、上海兆赢都需回避表决,因此高送转议案就成了双方的主要战场。
自去年2月起,私募大佬崔军旗下的上海宝银、上海兆赢曾先后七次举牌新华百货,与新华百货原第一大股东物美控股展开了一场增持大战。
去年4月,宝银系共计拿下新华百货10%的股权,并成为新华百货的第二大股东。物美控股为狙击来势汹汹的“野蛮人”,于去年5月抛出了定增预案,当时新华百货拟以17.66元/股的发行价格向物美控股、上海宝银、上海兆赢共计3名投资者定向发行不超过5663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10亿元。而物美控股出资9.01亿元认购5103万股,上海宝银、上海兆赢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认购10%的增发股份。
倘若此次定增完成,物美控股将扩大其与宝银系的持股差距,但宝银系并未束手就擒,而是进一步加快其增持步伐,截至去年9月,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累计持股已达30%,与第一大股东物美控股仅差1%。
去年12月8日,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再度增持新华百货2%股份,持股比例上升至31.33%,从而取代物美系成员物美控股集团(持股30.94%)成为新华百货第一大股东。此外,这次增持也使得物美控股此前的增持预案化为泡影。据悉,若继续按照原定的融资计划,新华百货的非公众持股比例将超过75%,从而引发公司退市的风险。
面对宝银系的沉重一击,物美控股一面修改原定增预案,一面通过起诉的方式剥夺宝银系的投票权。今年1月21日,新华百货发布公告称,由于上海宝银在去年增持公司股票,致使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占新华百货股份达32%,但2015年12月15日上海宝银只披露《收购报告书》,至今未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律师专项意见。并起诉宝银系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宝银系自去年6月2日后增持的股份无效,并在二级市场上抛售,如有溢价所得全部赔偿给上市公司。
宁夏监管局责令上海宝银于2016年2月15日前聘请中介机构就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进行公开披露。“在改正前,上海宝银不得对已经持有的新华百货股份行使表决权。”
面对表决权的封印,上海宝银火速通过开源证券、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补齐了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与律师专项意见。但能否在2月19日前通过宁夏证监局组织的检查验收,符合改正的条件,从而重获表决权尚且未知。
此外,新华百货经过调整的定增预案也将在2月19日接受股东的裁决。根据其15日晚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资料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4200.00万股(含4200.00万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74172万元(含发行费用),由物美控股全额认购。”也就是说,若此次定增预案通过,物美控股的持股比例将增至41.77%,重回第一大股东之位。
目前形势对崔军十分不利,这位私募大佬再度抛出高送转的议案。根据新华百货的公告,“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认为,公司积累了巨额的资本金和未分配利润,因此提议公司拟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3股。”
由于此前改组董事会失败,这一提案被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物美集团否决,并送交新华百货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有分析人士认为,此时抛出高送转议案旨在向小股东伸出橄榄枝,如果宝银系在19日之前投票权不能解冻,其只能用高送转换取议案投票时中小股东站在自己一边。此外,宝银系持续增持成本较高,目前新华百货的股价已经逼近其成本价,“高送转”或许能对股价有所助力。
虽然宝银系在公告中明确表示未来六个月不减持,但“高送转”已然是目前A股市场上大股东减持的方式之一,不排除其在未来减持套现的可能,这对崔军而言有利无弊。
值得一提的是,崔军已在去年6月提出过一次高送转议案,但最终未能获得新华百货董事会的认可。而根据15日晚间公布的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在需要表决的8条内容里,有利于宝银系的似乎只有“高送转”这一个议案,其余均是针对定增计划的调整作出表决。野蛮人半年以来的全力进攻最终结局如何,仍需拭目以待。(界面)
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
新《公司法》明确和细化了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的表决环节是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权力、表达意思的重要一环,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这个环节更有重大突破。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上述条款有关累积投票制是对传统的“一股一权”表决原则的突破,该制度始于美国依利诺斯州1870年所制定的《公司法》,后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采用。通过累积投票制,在制度上增强了小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权重,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保护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措施。
该条款为任意性规范,由公司章程约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此外,《股东大会规则》总结监管经验,增加了网络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要想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基础是他们必须参加股东大会,现实是中小股东参会的比率非常低,参与成本高是重要原因。网络投票制度能大幅度降低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成本,提高他们参加股东大会积极性。由此,现场开会是基本要求,非现场参与可以作补充,较好地兼顾了公司和股东双方的需求。
鉴于提请审议的提案经过充分酝酿,并予以公告,现场修改提案难以得到充分讨论,不能保证得到相关专业论证,部分股东也无法在短时间内作出合理判断,《股东大会规则》特别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根据监管实践经验,《股东大会规则》特别规定了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即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这是对《公司法》的重要补充和创新。
表决权回避制首创于德国1897年商法。表决权回避制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股东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或剥夺,对中小股东表决权的强化或扩大,在客观上保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尽管有学者认为该制度剥夺了股东应享有的平等、自由的表决权,股东追求个人利益的愿望将使其表决符合公司利益而无须加以回避,但主流的观点仍认为,由于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特别是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现象仍然普遍,在“一股一票”原则下,以分散的公众股为主体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制衡控股股东的行为。因此,对利害关系股东实施表决权回避是必要的。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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