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定向红包”是否犯罪:或构成不正当得利

法制网 2016-02-19 16:52:00
抢“定向红包”是否犯罪:或构成不正当得利

最近,网上流传一个搞笑视频,一人因只抢红包而不发红包,在派出所接受讯问。视频中的嫌疑人语无伦次,引人哈哈一笑。不过,确实有人在微信群中恶意抢定向红包,还拒不返还,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定向红包被抢

 

除夕夜,在一个有126人的新疆某高校同学微信群中,大家群发红包迎接新年。

 

“阿某,那是我给师妹发的定向拜年红包,你怎么抢了呀……”一个同学抗议。

 

“我只是点开看看而已。”阿某在微信群上留言,“我马上发回去。”

 

过了一会儿,另一同学也发现了问题:“阿某,你网速真快,我发的定向红包你也抢了!”

 

两分钟后,阿某退出该群。

 

“抢了400元钱,就这样溜了啊?”大家议论纷纷,顿时没了兴致。

 

有人打阿某的电话,阿某却说:“我这段时间根本就没上微信,可能是微信号被盗了。”

 

近年来,每逢春节,通过短信、微信、发红包等方式给亲朋好友拜年已蔚然成风。据报道,刚过去的这个除夕,新疆人收发红包1.02亿元,其中乌鲁木齐市民人均发红包383元。

 

网友众说纷纭

 

微信群内误抢定向红包,大家可能都遇到过,抢包者一般都会及时返还。但恶意抢定向红包拒不返还者,是否属于犯罪?如果是犯罪,犯什么罪?

 

针对抢定向红包的行为,有网友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微信群相当于一个公共场所,红包在公共场所不见了,这是公然窃取他人财物,因此应当以盗窃论处。

 

也有网友认为,构成抢夺罪。发到微信群里的定向红包,发包人已经没有了控制权,不能撤回红包,红包就相对于被微信群这个平台保管着,因此,从群内抢走定向红包,是趁人不备抢走他人财物,应当定抢夺罪。

 

还有人认为,构成侵占罪。既然标明是定向红包,如果恶意抢红包,就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涉嫌构成侵占罪。

 

构成不当得利

 

“抢别人的定向红包,在只有一次且数额很小的情况下,属于民法上的侵权。”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邓杰说,如果是没有看清“定向”二字误抢红包,构成不当得利,受益人应当及时返还发红包人,经索要拒不返还的,发红包人也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受益人返还红包。

 

“抢红包的‘抢’和抢劫、抢夺的‘抢’不是一个概念,抢到定向红包不构成犯罪。”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杨爱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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