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限制的相关法律约定

王艳 2016-01-27 09:38:00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的相关法律约定

关于独立董事,可能跟小编一样对公司相关概念不太了解的人不太清楚是什么意思,借助百度,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那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的限制又有哪些法律的规定呢?

 

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1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6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6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6、《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7、《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款: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8、《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款: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9、《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一条: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10、《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二条: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11、《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三条: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12、《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四条: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具体数额应当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13、《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五条: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14、《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六条: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辞去所担任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现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未履行本通知规定程序的,要抓紧履行相应程序。

 

15、《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董职务;已担任独董职务的,须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辞去职务。

 

其实,除了这些之外,我们应该知道,我国的公务员是不能兼职的,也就是说公务员也不能任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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