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强制许可使用

Hedge 2016-01-07 10:00:00
专利的强制许可使用

一项发明创造一旦被授予专利,就意味着除了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其他人无权实施该专利。但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垄断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不过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不可滥用,在申请、审批等环节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及程序要求。

 

申请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4、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后一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专利强制许可的要求

 

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按专利权人的数量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副本。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交已经生效的司法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将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判决或者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进口方及其所需药品和给予强制许可的有关信息。

 

请求文件不符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专利强制许可被驳回的情形

 

经审查认为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一)请求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

 

(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四)强制许可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不过,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会被视为未提出。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