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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事件时有发生,已涉及客户端软件、用户信息保护、商誉诋毁等各个领域。这不仅会直接侵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秩序。针对当前在“互联网+”背景下,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在不断地提高和变化,人民法院又有什么措施去应对?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应该如何破解?从何破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接受了法制网专访。
法制网:宋庭长,我国互联网发展有什么特点?
宋晓明:随着网络经济发展,我国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最近中央领导反复强调要有互联网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四次会上强调,要强化互联网思维,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互联网思维的问题。互联网以前是一个渠道,后来说互联网是一个平台,再后来说互联网是一个基础设施,现在说互联网是一个社会了。百度一天的点击量是200亿,微信一天有60亿点击量,余额宝一天交易有4500万笔,中国网络的人群已经超过英、法、德、意四国人口的总和,所以说现在互联网已经变成一个社会了。
法制网:互联网思维有哪些呢?
宋晓明:主要包括:用户思维,就是说要“以用户为中心”去考虑问题;简单思维,就是说要专注,给消费者一个选择你的理由;极致思维,就是说要把产品、服务和用户体验做到极致,超越用户预期;迭代思维,就是要快速地对消费者的需求做出反应,讲究“天下武功,唯快不破”;流量思维,就是要“挟客户以令诸侯”,有免费的大数据作支撑,给客户以极大的方便,等等。这些思维非常新,带来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法制网:刚刚闭幕的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排在首位的就是“创新发展”,从互联网的角度看,互联网创新有什么特点?
宋晓明:互联网创新呈现三个新特点:第一,从传统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转向商业模式创新。例如,中国的阿里巴巴、奇虎360的商业成功,很大程度得益于创造和利用新的商业模式。第二,从封闭式创新为主导转向开放式创新为主导。创新向全社会开放,向供应商开放,向消费者开放。第三,创新速度成为第一要义。创新还是死亡,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每天必须面对的问题。只有快速创新,尽早抓住用户,才是制胜唯一法宝。
法制网:互联网的发展始终离不开创新,为实现激励创新目的,司法保护应该怎么作为?
宋晓明:应注重三点:第一,贯彻权利保护的比例原则。技术水平越高,商业模式越发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越高,应付出更高的成本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就低不就高”,即使别处“一地鸡毛”,你也不能放低身段通过违法而获利。第二,要正确运用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技术创新者、商业经营者、以网络用户为代表的社会公众等各种利益复杂交错,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活力离不开各方利益的共同增长和均衡发展。第三,注意协调法定性与开放性关系。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新的权利客体和利益不断涌现,这就要求司法既要恪守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又要在不违反立法精神前提下,善于运用原则性条款、法律兜底性规定及时提供司法保护。例如,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法律保护问题。由于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和网络转播的性质缺乏明确规定,北京朝阳法院在中超足球赛转播案中,肯定赛事节目画面构成画面作品,援引著作权法第十条的兜底规定予以保护。DOTA2亚锦赛转播案中,上海浦东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予以保护。两份判决体现了司法对激励创新和保护公平竞争的积极态度。
再如,加快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摆上了我们重要的工作日程。实践中经常有一种误区,即没有或缺乏保护办法而不去保护,这首先涉及价值取向问题,应当说不断探索和完善新的保护办法永远在路上。当然这与新的权利形态、权利创设密切相关。
法制网: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哪些特征?
宋晓明:总的讲,互联网领域中的新的权利客体不断出现,一方面,给侵权提供了方便,使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多样化、隐蔽化、动态化,另一方面,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的取得、法律适用等方面都面临着新的难题。
法制网:这些新的难题主要指哪些?
宋晓明:涉及互联网新类型案件诉到法院,在审查诉讼主体,确定案由,即锁定法律关系上问题不是太大,出现的新问题主要集中在案件管辖、证据制度、法律适用、审判理念上。在目前法律和司法政策还比较缺失的情况下,审判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制网: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层面需要哪些配套机制?
宋晓明:第一,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机制。前不久,最高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中心”,目的是要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选择等方面有所创新。第二,建立及时有效的司法临时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制度功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法制网:互联网竞争手段多样,司法应该如何判断网络行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
宋晓明:在判断网络竞争行为的合法性时,需要更加注重结合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当一个案件存在多种法律适用选择和裁判方法时,反复斟酌和考量不同选择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法律适用选择,对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方面,审判实践探索了出一种新的正当性评价模式:通过综合评估竞争行为对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作出判断。例如,“猎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案”,北京一中院从行为效果角度,综合考察屏蔽广告行为对竞争者的损害以及对消费者长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从而认定屏蔽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制网:如何破解“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
宋晓明: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渗透到社会方方面面,要妥善应对“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难题,既需要立法的及时性和司法的能动性,又需要行业自治的成长和发展。在司法方面,一是要勇于担当。在立法滞后、规则缺乏的情况下,法院不可避免地被推到了解决网络纠纷的前沿,并在某种程度上承担政策和规则制定者的职能,厘定互联网领域的行业规则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司法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个使命。二是要用创新的思维和方法来解决互联网领域司法中遇到的问题。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创新,与此相适应,司法必须用创新的思维和手段来保护创新,决不能墨守成规和固步自封。三是要更加注重司法理念的指引作用。在互联网司法中,必须更加注重激励创新、技术中立、效果导向、规则包容和严格保护的理念,在具体案件中要善于运用这些理念指引作出有利于我国互联网产业创新和发展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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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的挑战
法制网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事件时有发生,已涉及客户端软件、用户信息保护、商誉诋毁等各个领域。这不仅会直接侵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秩序。针对当前在“互联网+”背景下,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在不断地提高和变化,人民法院又有什么措施去应对?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应该如何破解?从何破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接受了法制网专访。
法制网:宋庭长,我国互联网发展有什么特点?
宋晓明:随着网络经济发展,我国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最近中央领导反复强调要有互联网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四次会上强调,要强化互联网思维,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互联网思维的问题。互联网以前是一个渠道,后来说互联网是一个平台,再后来说互联网是一个基础设施,现在说互联网是一个社会了。百度一天的点击量是200亿,微信一天有60亿点击量,余额宝一天交易有4500万笔,中国网络的人群已经超过英、法、德、意四国人口的总和,所以说现在互联网已经变成一个社会了。
法制网:互联网思维有哪些呢?
宋晓明:主要包括:用户思维,就是说要“以用户为中心”去考虑问题;简单思维,就是说要专注,给消费者一个选择你的理由;极致思维,就是说要把产品、服务和用户体验做到极致,超越用户预期;迭代思维,就是要快速地对消费者的需求做出反应,讲究“天下武功,唯快不破”;流量思维,就是要“挟客户以令诸侯”,有免费的大数据作支撑,给客户以极大的方便,等等。这些思维非常新,带来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法制网:刚刚闭幕的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排在首位的就是“创新发展”,从互联网的角度看,互联网创新有什么特点?
宋晓明:互联网创新呈现三个新特点:第一,从传统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转向商业模式创新。例如,中国的阿里巴巴、奇虎360的商业成功,很大程度得益于创造和利用新的商业模式。第二,从封闭式创新为主导转向开放式创新为主导。创新向全社会开放,向供应商开放,向消费者开放。第三,创新速度成为第一要义。创新还是死亡,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每天必须面对的问题。只有快速创新,尽早抓住用户,才是制胜唯一法宝。
法制网:互联网的发展始终离不开创新,为实现激励创新目的,司法保护应该怎么作为?
宋晓明:应注重三点:第一,贯彻权利保护的比例原则。技术水平越高,商业模式越发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越高,应付出更高的成本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就低不就高”,即使别处“一地鸡毛”,你也不能放低身段通过违法而获利。第二,要正确运用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技术创新者、商业经营者、以网络用户为代表的社会公众等各种利益复杂交错,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活力离不开各方利益的共同增长和均衡发展。第三,注意协调法定性与开放性关系。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新的权利客体和利益不断涌现,这就要求司法既要恪守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又要在不违反立法精神前提下,善于运用原则性条款、法律兜底性规定及时提供司法保护。例如,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法律保护问题。由于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和网络转播的性质缺乏明确规定,北京朝阳法院在中超足球赛转播案中,肯定赛事节目画面构成画面作品,援引著作权法第十条的兜底规定予以保护。DOTA2亚锦赛转播案中,上海浦东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予以保护。两份判决体现了司法对激励创新和保护公平竞争的积极态度。
再如,加快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摆上了我们重要的工作日程。实践中经常有一种误区,即没有或缺乏保护办法而不去保护,这首先涉及价值取向问题,应当说不断探索和完善新的保护办法永远在路上。当然这与新的权利形态、权利创设密切相关。
法制网: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哪些特征?
宋晓明:总的讲,互联网领域中的新的权利客体不断出现,一方面,给侵权提供了方便,使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多样化、隐蔽化、动态化,另一方面,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的取得、法律适用等方面都面临着新的难题。
法制网:这些新的难题主要指哪些?
宋晓明:涉及互联网新类型案件诉到法院,在审查诉讼主体,确定案由,即锁定法律关系上问题不是太大,出现的新问题主要集中在案件管辖、证据制度、法律适用、审判理念上。在目前法律和司法政策还比较缺失的情况下,审判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制网: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层面需要哪些配套机制?
宋晓明:第一,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机制。前不久,最高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中心”,目的是要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选择等方面有所创新。第二,建立及时有效的司法临时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制度功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法制网:互联网竞争手段多样,司法应该如何判断网络行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
宋晓明:在判断网络竞争行为的合法性时,需要更加注重结合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当一个案件存在多种法律适用选择和裁判方法时,反复斟酌和考量不同选择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法律适用选择,对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方面,审判实践探索了出一种新的正当性评价模式:通过综合评估竞争行为对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作出判断。例如,“猎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案”,北京一中院从行为效果角度,综合考察屏蔽广告行为对竞争者的损害以及对消费者长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从而认定屏蔽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制网:如何破解“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
宋晓明: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渗透到社会方方面面,要妥善应对“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难题,既需要立法的及时性和司法的能动性,又需要行业自治的成长和发展。在司法方面,一是要勇于担当。在立法滞后、规则缺乏的情况下,法院不可避免地被推到了解决网络纠纷的前沿,并在某种程度上承担政策和规则制定者的职能,厘定互联网领域的行业规则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司法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个使命。二是要用创新的思维和方法来解决互联网领域司法中遇到的问题。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创新,与此相适应,司法必须用创新的思维和手段来保护创新,决不能墨守成规和固步自封。三是要更加注重司法理念的指引作用。在互联网司法中,必须更加注重激励创新、技术中立、效果导向、规则包容和严格保护的理念,在具体案件中要善于运用这些理念指引作出有利于我国互联网产业创新和发展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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