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证券发行的基本程序

郑士权 2015-11-15 09:43:00
详解证券发行的基本程序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获准公开发行证券的,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将承担严厉的后果。证券的发行程序包括股票的发行程序和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基本等同于股票的发行程序。

 

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正当利益,证券发行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从目前我国证券发行的过程来看,股票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一般要有以下基本程序。

  

1、证券发行报批前的预备工作

  

发行前的预备工作对于证券能否取得发行资格,能否顺利发行有着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包括:

 

(1)聘请中介人。主要是证券承销商,其次还包括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中介人。选择中介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实力、业绩、人员素质等情况。

 

(2)进行财产重估和资信评审。新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发起单位认购全部股份总额的35%以上,方能对外发行股票。现有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进行财产重估,合理核定企业资产的价值。我国采用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

  

假如发行企业债券,则必须进行资信审查和评估,对于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的企业,还必须先向有关信誉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标准评定企业的资信等级。

 

(3)围绕证券发行审批的要求预备好各项文件资料。

  

2、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

 

(1)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法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2)核准。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发行。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入,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入。

 

公开发行证券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不足之处在于发行程序比较复杂,登记核准的时间较长,发行费用较高。而且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程序要求都比较高,忽略一个小细节都可能导致发行计划夭折。从制定证券发行计划开始,到证券发行完毕,都需要保持高度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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