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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并不能一劳永逸,因为专利法规定确保权利授予的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除专利权人)均可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程序。现今社会,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企业通过专利无效宣告来打击竞争对手,争取市场份额。而自己拥有的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那么就等于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这样的结果会给专利权人带来一系列的恶劣影响。
如何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1、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4、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无效的后果是怎样的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本条是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当然,依照本款规定,如果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但本条第三款又规定,如果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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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启动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后果如何
发明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并不能一劳永逸,因为专利法规定确保权利授予的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除专利权人)均可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程序。现今社会,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企业通过专利无效宣告来打击竞争对手,争取市场份额。而自己拥有的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那么就等于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这样的结果会给专利权人带来一系列的恶劣影响。
如何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1、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4、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无效的后果是怎样的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本条是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当然,依照本款规定,如果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但本条第三款又规定,如果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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