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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分析

来源:老农民 2015-11-16 09:08:00
汪洋: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分析

去年国务院发通知称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在通知中提出了各项意见。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也确实取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仍制约着农业现代化的全面发展。

 

汪洋: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提出明确要求。这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着眼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的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薄弱环节是农业现代化。没有农业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富强,没有农民安居乐业,国家现代化是不完整、不全面、不牢固的。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稳步提高,有力促进了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从高速转向中高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对农业现代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不仅需要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而且需要挖掘农村居民消费潜力、用好农业农村投资空间,为稳增长增添新的动力。从农业自身看,资源环境约束越来越强,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也是农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建议》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加快实现我国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的转变。(节选自人民日报)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分析

 

对于农民来说他们其并不享有所耕种土地的所有权,若在发展农业过程中需要资金的话也只能用其享有的土地经营权来进行抵押贷款。但目前为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只是有部分试点,可农民们可以先了解试点地区对于该贷款所做的规定,以免在当地开展时一无所知。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对象只能是在本县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本县常住户籍,或在本县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只能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或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或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等,若将抵押贷款用于其他用途则有可能无法申请到贷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

 

符合上述贷款条件的农户、农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按照相应的程序申请贷款,具体为: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借款申请书;

 

(2)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5)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8)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农业企业

 

(1)借款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4)企业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资料;

 

(5)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文件(合同及协议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7)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

 

(8)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9)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11)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可视其规模参照农户或农业企业执行,农村经济组织参照农业企业执行。

 

(二)贷款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管理办法开展信贷调查及办理相关手续。调查过程中应审查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押品的评估价值是否真实等。

 

(三)贷款审批。该项贷款由贷款行独立调查研究、审批发放。

 

(四)合同签订。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客户有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形,贷款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五)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县农委和贷款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六)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申请应由贷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

 

1、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县农委备案。

 

2、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与抵押人一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双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与贷款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3)抵押权人法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人个人身份证;

 

(4)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5)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3、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予以抵押登记后,贷款行应及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情况报县农委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贷款行书面同意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七)贷款发放:贷款行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贷款本息归还:按季收息,按借据利率全额收回贷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行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各个试点都会对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以及贷款的利率做出不同的规定,若当地已开展抵押贷款的业务,各农户、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不妨去相关部门咨询,共同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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