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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 2023-08-07 00:55:22

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债权剥离转让报纸公告合法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债权转让采取报纸公告方式,视同通知到了当事人,适用于银行剥离转让不良资产给资产管理公司!但是,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资产给另外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也采用报纸公告形式,在债务人单位地址明确不属于下落不明人士,按合同法,未通知到当事人,可否认定转让行为无效??无效的转让行为,资产管理公司又上传不良信息到个人征信报告,是否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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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债权2004年6月诉讼时效届满后才报纸公告,公告后不久又继续转让给另外一家资产公司,等于债权转手2次,两家资产公司双方都未履行合理的通知义务,在债务人单位地址明确情况下,仅仅是报纸公告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债权转让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情形下,最终的受让方某资产公司擅自上传不良资产信息到征信系统,可以起诉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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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09: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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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位律师解答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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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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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1:00:18
    • 楼主:
      2004.6月银行打包转让债权给信达资产公司,2004.11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又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2019.5月我才正式第一次收到邮政快递的东方资产债务催收通知书!那么,2012年资产公司在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况下,其上传征信报告是否违法?可否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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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1:07:02
    • 匿名 服务方:
      25″
      自动转换:如果是债权转让啊,这个行为法院认定是无效的啊,那么这种情况获得债权的一方私自滥用啊,这个相应的手段,侵犯了债务人的这个合法权益是可以向向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和相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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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1:07:56
  • 陈舒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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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作为金融机构采用该种公告形式的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债权转让不同于债务转让,债权转让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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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1:11:04
  • ¥2
    • 公告债权转让是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负担,对通知的形式并无具体法律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看,债权人如能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债权人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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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1:12:35
  • 张凤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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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1″
      自动转换:是情况没有通知当事人转让,当然无效,无效的话,那么不产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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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1:15:37
  • 周钰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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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可以起诉对方。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向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相对而言,违约的一方受理另一方的索赔要求,即称为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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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1:43:22
  • 张华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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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并未侵害到债务人利益是可以的。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并未侵害到债务人利益是可以的。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并未侵害到债务人利益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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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1:58:37
  • ¥2
    • 你好,只要正常程序完成就可以有效,公告就是在通知当事人,所以属于有效行为,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上传不良征信报告。另外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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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2:49:01
  • ¥2
  • 刘学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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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你说的情况。根据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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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3:59:56
  • 李晓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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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通过报纸公告形式是合理的,即使知道债务人单位地址而采取了公告形式,也只不过属于履行瑕疵,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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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4:03:57
  • 王宝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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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你好 资产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构成侵权,您可以收集上述您所提到的相应证据 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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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5:15:41
  • ¥2
    • 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书面形式和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都不违法。因此,采用登报的方式,同样有效。不能以登报为由认定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只要个人征信存在问题,就可以记入个人征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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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5:29:49
  • 毕姚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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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这个要结合有没有能联系到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能仅仅说是否有效,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债务的标的情况具体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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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5:50:25
  • ¥2
    • 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②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③ 因此,前述资产管理公司间转让债权时明知债务人有效联系方式,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即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显属不当;相关债权转让通知在事实上未送达债务人,在法律上亦不应视为送达债务人;前述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进而,资产管理公司上传不良征信信息的做法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亦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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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5:52:19
  • 夏虹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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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债权转让通知即便没有按法律规定通知到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本身仍然有效,只是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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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6:40:57
    • 匿名 服务方:
      2.对个人征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并且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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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6:42:53
  • ¥2
    • 48″
      自动转换:而如果说债务人是有明确的这个地址啊,明确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而没有去通知却采取公告的方式啊,那肯定是不合法的,这个通知这个转让啊,对债务人而言,他是不生效的,但是核心的问题在于说,这个债务是不是确实存在的?而确实存在的话,那这个是法官对于这个通知的瑕疵啊,他会采取一种容忍的业务啊,因为你在我们这个时候在诉讼当中被通知到呢,你肯定是要履行清偿的义务的,只是说像谁欣赏的问题,对不对?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我建议要这些头像的处理,不要抓住这个啊,这个瑕疵是不放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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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6:50:23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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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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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6:51:13
    • 匿名 服务方:
      17″
      自动转换:这就是在法律当中的参照使用,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转让公告,法院一般也是这样,他也去更高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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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6:52:13
  • ¥2
    • 21″
      自动转换:我想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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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6:52:55
  • ¥2
    • 根据您的情况描述,按照司法实践的规定,如果对方没有通知到当事人没有这种证据能够表明的话,这个是有程序性的问题。至于说是无效转让行为或者上传不良信息的个人征信报告那也是涉嫌违法,当然这个都要有证据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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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6:54:27
    • 答谢
      如果没有通知你,那你继续向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债务是有效的,区别只是履行对象问题不涉及债务本身,所以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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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8:13:25
    • 答谢
      如果不通知到个人。有上传不良信息那是涉嫌违法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各种具体情况,在操作当中有很多的不同的陷阱和讲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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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8:17:26
    • 答谢
      你好,我是刘志凯律师,根据你的描述,你咨询的一个情况应该是债权转让的方式,以及债权转让的方式未经债务人同意是否有效,首先转让债权是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的,其次,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转让债权,也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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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09:28:17
    • 答谢
      纠纷解决机制最理性的途径是诉讼。 建议以申请行为无效为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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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7 2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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