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