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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落幕”,彩礼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4-11-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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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为“良缘永结”给的彩礼,如今劳燕分飞、对簿公堂,还能把它要回来吗?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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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小周(男)和小玉(女)于2015年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5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2019年2月正式分居。同年9月,小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小周离婚。小周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对给付小玉的10万元彩礼、“三金”(戒指、项链、耳环)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近两年,且彩礼的给付没有造成小周一家生活困难,小玉举证该10万元已用于筹办婚礼,故对于小周要求小玉返还或分割10万元现金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小玉与小周离婚,并驳回小周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彩礼习俗也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有的时候,还会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

 

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不因给付时间或给付对象而改变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从民间习惯上来看,彩礼的给付不限于女方个人,也可以向女方父母或近亲属给付。给付时间可在结婚登记之前,也可在登记后、婚礼前,区分彩礼关键是看其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此处对“缔结婚姻”的理解,应不限于法定的结婚登记,还应包括按照传统习俗,宴请亲朋好友等具有仪式感的活动。

 

本案中的现金彩礼系小周父母在双方登记结婚后、举办婚礼前给付小玉父母,其性质仍然属于彩礼。而婚礼当天仪式上的改口费、敬茶费等则是对新人的祝福性赠与,与彩礼法律性质并不相同,故不认定为彩礼。

 

二、已办理婚姻登记且已共同生活,彩礼还能返还吗?

 

彩礼是否应予返还一般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从社会常理看,赠送彩礼伴随着双方婚姻关系的缔结,若双方短时间共同生活后即解除婚约的,可以请求返还大部分彩礼。而经过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彩礼伴随婚姻缔结的仪式性色彩已经减弱,女方接受的彩礼大多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或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请求返还彩礼有违常理且不符合公平原则。

 

本案中,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将近两年,且小玉有证据证实该笔彩礼已用于婚礼支出,彩礼数额亦不过分高于当地习俗,小周也未因给付彩礼陷入生活困难,故不应返还。

 

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双方性格相投、感情相依,要秉持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文明婚嫁新风。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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