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司机被乘客用安全锤砸头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司机被乘客用安全锤砸头】近日,贵州六盘水,一段大巴车上的公共视频令人揪心:一名男子突然用安全锤攻击正在开车的驾驶员,导致驾驶员头部血流不止。紧急时刻,驾驶员忍痛紧握方向盘将车停稳,守护了车上39人的安全。麻江县公安局接警调查后,对嫌疑人蔡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并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案件详情
1月9日早晨8时许,一辆从福建省福州市开往贵州省六盘水市的省际长途客车行驶在沪昆高速麻江段内时,车上一片寂静,大家不是在休息就是玩手机。大巴正常行驶着,乘客蔡某某突然取下车上敲击车窗玻璃的安全锤,慢慢挪移到驾驶员李师傅的身边,竟用手中的锤子一下一下狠狠地砸在李师傅的头上。李师傅头部钝器损伤,当时车速达74km/h,李师傅忍住剧痛将车控制好并选择安全区域靠边停下,车上乘客及时将袭击李师傅的蔡某某控制,随后替换李师傅将车开往麻江收费站途中报警,由于李师傅临危不惧、处置妥当,车上所载的39名乘客的安全无虞。据悉,1月14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按照贵州省黔东南州检察院指示要求,派员对该案开展提前介入工作,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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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这属于故意杀人啊,而且是要杀一车人。就是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也得执行最高刑罚,无期以上是必须要有的,可以的话死刑最好不过了。重判吧,让老百姓以后出门坐车不会提心吊胆。
B:要不是司机抓紧方向盘。。整车人的生命都有危险。应该是故意杀人,拿榔头敲司机,这名乘客如果成年那主观上不可能不知道这样做可能会造成司机死亡,咋都是故意杀人吧,而且他也不可能不知道可能会影响全车人的生命安全,应该有好几条罪名吧!
C:拿着安全锤砸人头,这是冲着要人性命去的,还不是只要司机一个人的命,而是全车人的命,这人绝对是反社会分子!
D:无缘无故突然暴起,分明是活腻了想要拉一车人陪葬,不然怎么不袭击其他乘客专挑驾驶员?这种行为和恐怖主义行径有什么区别?
E:这位司机师傅把职业操守化成了本能,突遇凶徒袭击,首先考虑的是一车人的安危,真英雄!
法律延伸阅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我国是一个很注重国家安全的国家,我们在平日的生活中会发现国家对各种安全检查很严格,如果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抓捕的话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那么,日常生活中有哪些行为可能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法律责任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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