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附带提起“公益诉讼”的罪名梳理
由“刑事实务”公号梳理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情:郑某系浙江省某市一火锅店店主,经营类型属
个体工商户。2017年10月初至2018年4月3日间,郑某在其所经营的火锅店内,将客人食用后废弃的汤底倒入收集桶内,再用勺子从该桶内的火锅锅底废弃油脂等非食品材料中提取上层红油,将该红油加热煮沸后混入新油,循环加入到客人的火锅锅底中予以销售。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2018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认为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8)湘0103刑初519号: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王农福在本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新天村木莲西路临街门面经营一无名保健品店,其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多种无保健食品批号的壮阳类保健食品并向不特定人员进行销售。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王农福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
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王农福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9)晋1031刑初32号:被告人张某某在隰县龙泉镇北门口经营早点店,出售烙饼、油条等早餐食品。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使出售的油条卖相好,口感蓬松,在制作油条时超标添加白矾。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样品中铝残留量为1778mg/kg,已严重超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1.判令被告人张某某停止销售添加超量明矾油条;2.判令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开场合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8)鲁0982刑初531号: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谅芝在未取得生产、销售食品、保健品等资质的情况下,购买自动分装机、打码机、封口机等,雇佣被告人张业红等人,使用“甘油胶囊”等伪劣胶囊,非法生产伪劣保健食品后通过淘宝网、群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涉案金额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陈谅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八十万一千九百七十四元,并在全国性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9)陕0724刑初48号:销售假酒货值金额是.32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判令被告人王地伟:1、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承担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费用4800元。
6.生产、销售假药罪
(2019)浙0782刑初702号:2017年5月份,被告人邓存平在义乌市通过向上家孟某以99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30条(每条含有20盒)“万某”(俗称“伟哥”),后被告人邓存平在明知购得的“万某”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将该600盒“万某”通过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邓存平以每盒2.5元左右的价格向杨某销售“万某”二十余盒。经鉴定,该“万某”产品系假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关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存平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7.失火罪
(2018)晋0122刑初36号:阳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戎某某的失火行为造成山体植被烧毁,地面裸露,涵养水源功能、改善区域小气候功能、吸收二氧化碳效益受到较大损害,水土保持性能被削弱,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人戎虎林承担恢复林地生态功能的
民事责任,对烧毁的植被进行修复、恢复原状或支付相应费用计元。被告人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判决被告人戎某某对烧毁的植被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8)晋05刑终428号:被告人赵虎庆未经林业部门批准,违反
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赵虎庆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提出关于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9.非法采矿罪
(2018)甘1202刑初59号:被告人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要求李某赔偿国家损失元的请求,虽然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被查扣的7639.4立方米砂所做的鉴定价值为元,但7639.4立方米砂李某只出售了3367立方米,剩余的砂石仍然堆放在现场,没有改变其特性、用途、价值,应当以实际销售的3367立方米按照鉴定价格27元/m3赔偿,即3367m327元=元,加上查扣前已出售的1921立方米砂价值元,合计应赔偿国家损失元,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主张超出上述部分不予支持;其要求李某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赔偿金额应按照销售金额来认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10.滥伐林木罪
(2018)浙0782刑初2488号:被告人丁远双、吴素国、秦远亮、崔善红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林木蓄积量为18.436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丁远双、吴素国、秦远亮、崔善红按照京山金林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制定的修复方案确定的树种、规格、种植方式,于2020年4月30日以前补植树木465株并承担管护责任,一年成活率达85%以上;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和京山市森林公安局组织验收,承担编制恢复原状相关技术方案费用800元。
11.盗伐林木罪
(2019)甘7501刑初5号:被告人杨旦知扎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国有防护林内盗伐云杉16棵,立木材积为3.8976立方米,构成盗伐林木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杨旦知扎什在洮河林区盗伐林木,造成洮河林业局卡车林场管护区101林班1小班内的林木被破坏16棵,立木材积达3.8976立方米,其破坏洮河林区林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被告人杨旦知扎什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设计的生态修复方案要求进行补植复绿,且保证所栽林木三年内成活。
12.非法狩猎罪
(2018)内0784刑初82号:被告人曲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曲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曲某赔偿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狍子5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呼伦贝尔市主流媒体公开道歉。
1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18)内0724刑初117号:被告人费某在禁渔期内,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942公斤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破坏了自然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费某赔偿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费某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1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9)甘7504刑初3号:2018年7月份,被告人赵双才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天水市麦积区镇村自家黄豆地边林子里安装4个自制铁丝猎套,猎捕、杀害斑羚1只、小麂1只。被告人将小麂去掉内脏,斑羚经剥皮,去掉内脏、头和蹄子后,于2018年7月27日出售给贾某某(已判刑),获利人民币552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小陇山林区内生态环境平衡及野生动物的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司法鉴定费7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15.污染环境罪
(2018)陕7102刑初19号:被告人范锋、王磊刚违反国家规定,在共同经营的电镀作坊进行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向下水道排放含有锌、总铬、六价铬等污染物的废水,造成该电镀作坊周围的土壤被污染,对被污染土壤修复处置的费用,被告人范锋、王磊刚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费用数额在相关专家意见的评估范围内,该专家意见已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二被告人生产加工过程中遗留的电镀废液和电镀槽属于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对上述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亦应由二被告人依法予以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请求被告人范锋、王磊刚赔偿环保行政机关代为处置现场遗留危险废物费用元及被污染土壤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共计元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16.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019)川1524刑初15号:被告人赵华章位于本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小地名)的一株三杈桢楠树倒下,并导致山路通行不便,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赵华章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便请同村村民严某1帮忙采伐了上述三杈桢楠树。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赵华章在长宁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赵华章已垮塌的老房子地基旁补种桢楠树15株,并承担2年的造林管护责任。
17.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9)豫0421刑初101号:被告人康某某到余东村西南自家耕地内,将河南省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栽种的乌桕树和栾树树木毁损共计166株,其中乌桕树152株、栾树14株。经鉴定,被毁损树木成活率5-10%。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树木价值为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康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害状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康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元。
18.盗窃罪
(2019)陕0631刑初1号:在3次盗挖柏树根的过程中,用铲车修路共毁坏国有树木330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魏守宝等11人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共同赔偿被害人被毁坏树木的价值和生态被破坏的修复费共计元。
19.非法经营罪
(2019)辽0111刑初205号: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未经许可而非法销售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林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向消费者发布道歉及警示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销售假药的非法经营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药品经营的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