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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比较冷门但实际上很有用的法律常识?

时间:2020-12-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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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喀什葛尔胡杨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后,很多人就依据这条规定,提前三十天给单位打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内容说一堆,最后总结一句:恳请领导批准。
结果,到了第三十天,领导就是不批准,等了下一个三十天,领导还是不批准,于是劳动者满腹委屈的找到律师,“单位就是不批准,是不是违法?我能不能直接就走?”
律师专业点,会回答:你现在还不能走。单位不批准不违法。因为你发的是辞职申请,属于协商一致解除,不是辞职通知,不属于单方通知解除。
所以,劳动者如果想无理由离职,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说我将在某年某月某日离职,请单位配合办理交接和社保转移手续,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最后千万别瞎客气写“请批准”这三个字!加上这三个字,“辞职通知”就变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要约)”,就变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的情形了,此时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都不违法。

看来还是接地气的法律知识大家爱听爱看。那就再分享一个。
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合同无效的,自始无效,不能单方或双方协商解除。只能是无效。但是,在劳动法领域,这个规则是不适用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这些无效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过错单位解除合同和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把上述无效的情形也列进来了。
也就是说,无效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认定自始无效就完了,而是要解除合同。

关于女职工入职的个人信息填写的欺诈与“反欺诈”。由于许多网友反映,这点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所以删除,只保留规定。
根据知友的提醒,2019年2月18日,人力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说到结婚,不妨再说一个关于关于劳动领域的婚假的冷门法律知识。
大家都知道,劳动者结婚的,可以享受婚假。冷门一点,再婚的,能否享受婚假呢?更冷门一点,离婚后复婚的,能否再次享受婚假?
答案是:离婚以后,再婚的,还可以享受婚假。依据是劳社厅函[2000]84号
更冷门的答案:复婚的也能再次享受婚假!
这一下子是不是让很多人很兴奋,感觉工作累了,跟媳妇儿商量一下,先离婚,然后再复婚。休完假,再过段时间,再感觉累了,再离婚,再复婚,如此循环往复,不停的享受婚假!
这个也很冷门吧,很切题。
严正声明:如果有人觉得这一条对自己有用了,一定要专门来感谢我!但是如果离婚后媳妇儿不同意复婚就别怪我了,我可有言在先!

临时想到了一个,冷门,常用,但“用处不是很大”的法律常识,一并发出来,一起进步。
很多人都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劳动和很有利的“三项制度”。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个之中最常用到的就是“经济补偿金”了。
可是,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经济补偿金”这个叫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这个概念。
依据《劳动合同法》,正确的叫法应该是“经济补偿”。
不相信的可以查一下《劳动合同法》提到经济补偿的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七条,统统说的是“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补偿金”。
毫不客气的说,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在错误的使用这个概念。
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我大胆推测,应该是和经济补偿这项制度的设立初衷有关,这里不展开说了。
说这个没用,也有用。至少可以在不知道的法律人面前得瑟一下,哈哈
这应该也是很切题的。

说到了二倍工资,除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之外,其实《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另外一种情况下的“二倍工资”。这个也算切题吧,也挺冷门和有用。那就是: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怎么操作呢:
这个应该切题,没问题。
这个法律常识有多冷门,我在一个外地的仲裁委代理劳动案子,仲裁员竟然都不知道这个概念!
最后总结一句: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更不是摆在书架上供人瞻仰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活学活用,用通俗易懂的话让更多非法律人士听得懂,懂得用。这应该也是法律人的责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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