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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隐”不是抗击疫情的“疫苗”,你可曾想过行为背后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0-12-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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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毫不犹豫潇洒出国时,可想过与祖国同在,共同对抗新型冠状病毒?当你远在泰国欣赏美丽风景时,可担心过祖国白衣天使的安危与辛苦?而当国外疫情爆发,你仓皇回国却不报备行踪时,可曾为国内这些担惊受怕的老百姓着想,又可曾想过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全国多省确诊病例持续为“零”,眼看国内即将战胜病毒迎来胜利的曙光,境外输入病例却再次延长胜利期限。3月15日,《人民日报》报道:“3月15日,北京市新增1例泰国境外输入病例。经查,王某某,女,31岁,户籍浙江省台州市。2月23日,该病例未向社区报备私自去泰国旅游。自泰国返京后未按规定主动向社区报备,隐瞒行踪,没有按要求自觉落实好居家隔离措施。”3月4日,王某某与丈夫蔡某某乘坐TG614航班返回北京后,分别前往红桥市场、国瑞城呷哺呷哺、东城交通支队、双井乐城荣小馆、羊坊店、亦庄保时捷...四处“逛吃”、“逛吃”、“逛吃”。3月14日,王某某诊断为确诊病例,由此导致多人隔离。?

那么王某某仅仅是隔离治疗这么简单吗?接下来等待她的,可能涉及到以下刑事责任。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此罪的构成要件不包括必须产生实际的受害者,只需给公共安全造成影响和隐患,也就是说,最后被隔离观察的人并未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也可以认定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隐瞒行踪、随意外出的行为会使得他人具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性,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得他人具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性,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祖国母亲无论何时都是我们身后的避风港,她温暖的怀抱不会抛弃每一个中华儿女,如今,国内疫情日渐好转,即将迎来胜利的曙光,而国外疫情泛滥,
“逃、隐”不是抗击疫情的“疫苗”。如果此时的你身在海外,请你做好防护,保护好自己;但若此时的你刚从境外回国,请你立刻主动上报...文章作者:宸硕律师事务所徐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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