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而民间借贷因为简单方便又容易获得人们的青睐。随之而来的就是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逐年上升。很多人在借贷时因为碍于颜面、疏忽大意或者太过信任等原因,忽略了很多必要的步骤,最终掉入了别人挖下的坑。
其实,有些看似友好互助的民间借贷中,有时充满了“套路”,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很容易让人信以为真,所以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擦亮双眼,谨慎识别。同样也不要以身试法,为了一己私利虚构债务债权关系,给别人“挖坑”。
今天,挑选两则关于虚假诉讼和“套路贷”的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
虚构
债权债务提起虚假诉讼谋取他人房产
——张某某与陈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间,孙某与陈某共同商议,将陈某已经过户到其父亲陈某某名下的一处房屋索回并变卖以偿还陈某债务。2017年10月至12月间,孙某、陈某、张某某经事先商议,捏造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孙某要求与自己有大额资金往来转账流水的张某某起诉陈某。后张某某将汇款凭证交给孙某,孙某授意陈某根据凭证上的时间及数额,写了8张向张某某借款的假借条,借条金额共计135万元,孙某在其中2张假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2017年12月13日,张某某起诉陈某、孙某主张债权,庭审中承办法官询问张某某为何将款汇给孙某而不直接汇给陈某,张某某及陈某均按照事先商议,称陈某是“黑户”,无银行卡。后三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2018年1月8日,张某某向法院起诉陈某某、陈某,请求确认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同时申请保全陈某某名下的房屋。陈某某得知上述情况后找到陈某,陈某承认其向张某某出具了假借条,陈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经再审查明,原审原、被告之间以捏造的事实提起
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属于虚假诉讼,再审遂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孙某、陈某、张某某也被法院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了刑罚。
【案例评析】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做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陈某、张某某三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利用银行流水伪造证据,陈某与张某某之间本不存在借贷往来,却将孙某与张某某之间的转账凭证充作张某某向陈某交付借款的证据;
二是统一口径应对诉讼,本案诉讼中法庭询问款项为何从张某某转给孙某而不是陈某,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说辞蒙混过关;
三是“手拉手调解”,当事双方为实现骗取法院调解书的目的,对借贷事实的发生不提任何异议,积极促成调解。虚假诉讼犯罪不仅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还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须严加防范与打击。
伪造银行流水虚增债务金额
——陈某与莫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8日,莫某与陈某签订
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莫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以及还款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下午2点前。同日,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分别向莫某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3万元,合计6万元。银行汇款到账后,莫某当即从银行柜面取现5万元交还给陈某。因莫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还款,陈某于2017年10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莫某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与违约金1.8万元。
【法院判决】
原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莫某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后作出支持陈某主张的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判决,陈某与莫某均未上诉,上述判决生效。2019年9月,原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后撤销了原审裁判文书,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陈某采取的“套路”手段包括:一是签订金额虚高的
借款合同,莫某实际仅借款1万元,陈某却要求其签订金额高达6万元的借款协议,并称如莫某按时还款就还1.3万元,若逾期还款则需偿还6万元;二是伪造款项交付证据,陈某分两次向莫某转账共计6万元,以形成与借款协议对应的银行交易流水,随后要求莫某立即将收到的款项取现5万元交还给自己;三是采用格式合同,案涉借款协议采用格式文本,其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具体到了特定日期的特定时间点,为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制造条件;四是约定高额罚息,案涉借款协议中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而是约定“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还款,甲方承担总借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同时约定“逾期不还借款利息为农村合作社一年期贷款利率的3倍执行”,一旦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将背负更加高额的债务。上述方式也是“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生活中应注意甄别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