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要向羁押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人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但是,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
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规定,而留置盘问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力。
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一般会按照犯罪嫌疑人所说的住址通过快递通知家属,实践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家人担心而不填家人的联系地址。如果听说家属被抓,又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以请求公安的朋友或律师朋友帮忙查询确认,建议家属直接向办案机关询问罪名、承办警官和联系电话等。
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无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
二、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
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拘留权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拘留权的执行权。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传十二小时后(留置盘问二十四小时后)还没有回来,那么你就应当立即向公安询问,被羁押的人是否已经被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
如果是行政拘留,那么你首先应当感到庆幸,因为不幸中的万幸,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15天,无须请律师,但若对其拘留不服的,可以请律师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就存在多种可能性,需要再根据情况查明。
但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刑事拘留因涉嫌
刑事犯罪而被拘留,极有可能被判刑,情况要比行政拘留严重得多,一般会在37天内提请批准逮捕,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越早越好!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一定要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
任何一起犯罪,影响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致范围。同时,可以根据《拘留通知书》上载明的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开始时间,大致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最后截止期限。
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因为“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家属的情况,或者《拘留通知书》并未送达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的情形。因此,建议家属主动和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联系,要求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若公安机关仍不同意家属直接签领《拘留通知书》的要求,那么家属就应该立即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便及时了解案情,研究对策。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四、向羁押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防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而有些犯罪人是不允许取保候审,比如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主犯。还有以自残方法逃避侦查,危害到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暴力犯罪,还有那些犯了严重罪行的嫌疑人!
五、在什么情况下聘请律师的问题
对于我们的国家,在
刑事案件中要聘请律师,这已经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得到权益保护最好的选择了。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律师就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了。
对于聘请律师的时间,一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的时候,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的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情况,而聘请的律师就可以帮助申请取保候审。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的案情。
六、扣押物证和书证的处理
如果在勘查或者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就会被扣押。但与本案无关的物品不会被扣押。
七、家属不用担心在看守所里缺吃少穿,或者会被虐待、受伤害
看守所内不会缺吃少穿,冬衣夏衣都有,审讯都要求全程录像,所以不用担心在会被虐待、受到伤害或者刑讯逼供等。看守所内根据犯罪性质,会分仓居住管理,定期上课和劳动改造,不用担心会被相互恶性传染,出来后变得更坏等等。
确定的一般方式是通过看守所接待窗口询问当事人是否羁押在此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变更羁押场所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家属从公安机关处了解到羁押地址后应先到该羁押地址进行确认,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仓号。确定了羁押场所及具体仓号之后,家属应立即给当事人顾送衣物和日用品以及存入生活费用。由于有些看守所采取统一发放衣物和日用品的方式或者对顾送设置了门槛,因此,家属应在接待窗口问清楚当地的规则。一般来说禁止任何金属、尖锐、带状、条状的的东西,如有拉链、扣子、松紧带的衣裤不能送,有鞋带、扣子的鞋子不能送,有金属边框、架子的眼镜不能送等等,每个看守所的规定有所不同,家属在顾送物品时应打听清楚。
关于存入生活费各看守所也有不同规定,有些看守所只收现金,有的是邮政储蓄汇款,有的则两种都可以。采取不同的顾送方式能够顾送的金额大小不同,家属要在接待窗口将这些情况了解清楚。
给当事人顾送生活用品和生活费,除了能够让其在看守所里生活好过一点外,最重要的是向他传送了家属已经找到他,没有放弃他,正在想办法帮助他的信息。可以让他因失去自由而产生的焦虑、紧张的心情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八、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请信得过的亲友统筹全局,明确分工负责,帮助正确决策。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比如有关系、能捞人等!一旦轻信,轻则浪费钱财,重则触犯法律,遗憾终生!家人千万不要听信他人,有销毁隐匿罪证、干预办案、包庇同案犯等违法行为,否则,一个没出来,又进去好几个。
九、随时做好打持久战的经济、时间和思想准备
刑事案件,公检法都有按部就班的处理流程,家属心里再急,也没用,只能跟着公检法的步骤走。这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不对等的对抗,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很高。承办律师一般会与公检法及时沟通,并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告诉家属及犯罪嫌疑人。
最后提醒大家: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沉着冷静,及时与律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