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管道阻塞致污水返流倒灌
造成的财产损失,
应该由谁来承担?
损失如何确定?
近日,
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财产
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经过
2017年11月29日
赵某业购买了临澧县某小区2栋1单元302号
商品房。
2020年2月6日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某小区2栋1单元302号商品房有污水从户门溢出,遂电话告知赵某业,经开门查看,房屋内因下水道堵塞致卫生间溢水造成赵某业房屋内木地板、墙面、家具被污水浸泡,经查明,下水道堵塞位置系该单元二楼至三楼间的管道拐弯处,堵塞物为建筑装修垃圾和卫生巾等生活垃圾。
2020年3月16日
赵某业再次来到装修好的尚未入住的某小区2栋1单元302号房屋,发现室内下水道再次堵塞,污水从卫生间溢出后浸泡了客厅、厨房、房间。物业公司再次雇请管道疏通专业人员采用专业设备进行了疏通处理,疏通发现下水道堵塞位置仍为二楼至三楼间的管道拐弯处,堵塞物仍为建筑装修垃圾和卫生巾等生活垃圾。
2020年4月26日
肖某贵、史某属、王某艳、刘某惠、张某、杨某玉、易某珍、刘某细、庞某珍、吴某均系同一栋楼同一单元共用下水道的商品房业主,均在下水道堵塞污水溢出前已经装修入住,均存在往下水道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导致下水道堵塞的可能。同一栋楼同一单元另一住户赵某华所购某小区2栋1单元1302号房,自2020年4月26日开始装修,暂未入住。
针对赵先生的这种遭遇,物业和楼上的住户纷纷表示自己没有责任,赵先生应当自行找出实际侵权人。
三方各有说法
赵先生表示,楼上业主均存在实施导致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且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与楼上全部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表示,原告损失属实,因物业公司并未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对赵先生的财产损失没有过错,故不构成损害的可能,虽对原告损失表示同情,但不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楼上众业主共同表示,未丢弃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堵塞下水道,自己并非实际侵权人,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那么,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该由谁承担?损失如何确定?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管道堵塞污水返流??
法院审理认为
造成污水溢出的原因系该单元下水管道堵塞,室内下水管道由业主装修时封闭,物业公司难以进入业主室内进行日常查看和维修,该公司不存在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的致害可能,赵某业的室内
财产损害发生后,物业公司及时雇请专业人员疏通管道,并派人对污染的室内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履行了物业服务的相关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水管道堵塞原因系共用业主往卫生间下水管道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导致,但无法确定堵塞下水管道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实际丢弃人,因下水管道堵塞部位在二楼至三楼间,共用该下水管道三楼以上楼层业主除未装修入住的外,均存在往下水管道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造成损害的可能,肖某贵、史某属、王某艳、刘某惠、张某、杨某玉、易某珍、刘某细、庞某珍、吴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施损害行为的人,故均应对赵某业的损失予以补偿。财产损害行为发生时,赵某华尚未装修入住,没有丢弃垃圾的致害可能,对于赵先生要求赵某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赵先生的房屋已装修,虽未入住,其三楼位置也存在丢弃建筑垃圾堵塞管道的可能,且发生下水管道堵塞后,其未及时发现和避免,导致损失发生或扩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定赵先生房屋因污水溢出造成室内木地板和房门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为元,法院酌定除尚未装修入住的赵某华外楼上其余10户各补偿赵先生财产损失800元,赵先生自己承担损失2000元。?
法官提醒
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或排污管属于公共设施,由物业进行保养维护,但业主也应当正确合理使用,以免因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