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高空抛物现象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颗小小的鸡蛋从楼上抛下都能致人伤亡。尽管各地明令禁止高空抛物行为,但是因高空抛物导致的人身、
财产损害的案件仍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顽疾”,屡禁不绝。
“空中炸弹”何时能装上保险栓?
近日,烟台市区又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这次的“罪魁祸首”是一根玉米棒子
小区物业公司大为恼火
发出通告将对全楼住户做DNA检测……
1惊魂时刻:一根玉米棒从天而降
扔下玉米棒子的地点是富春山居小区,位于电厂东路与锦绣南街交界处原只楚办事处北上坊村,旧城改造后回迁户和个人购买的
商品房相对混合,一进小区就能感觉出管理比较正规且干净整洁,知情人介绍,扔下东西的就是迎着小区大门的35号楼,这幢楼共24层,入住和未入住的共96户,小区物业管理是盛鑫物业公司。
联系上的现场受伤的市民王女士,王女士介绍,事发当天是14号上午10点多,当时她抱着一周多的孙子路过,正走到35号楼楼下,突然就感觉有东西袭来,自己本能的扭了一下头,那东西就砸在右肩上,当时肩膀就
肿起来,自己喊了几声楼上也没人呼应,无奈之下报了警。至到现在,肩膀处的红肿还没有消……
2物业:全楼住户做DNA检测
出警的是只楚派出所民警韩金顺,韩警官介绍,事发后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询问现场目击者事由经过,经过勘查,确定从楼上扔下来的是大半只基本啃食差不多的玉米棒子,目前证物已被封存,具体情况已经上报刑事侦查部门。
“扔下玉米棒子的应该是住在这幢楼以上的某户人家,不过楼上住着96户人家,又没有摄像监控,目前很难确定究竟是哪户人家。”盛鑫物业公司的孙经理说。
高空坠物危害巨大,当时小区里有不少人,想想的确可怕。发生类似的事件,让人痛心之余更为愤怒,为了杜绝以后再出现类似事件,盛鑫物业公司的孙经理说物业已经起草了一份通告,敦促肇事者主动投案自首。
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3小区业主: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采访结束路过锦绣新城时随机采访了几个居民,几乎都差点是高空抛物的受害者。
“我已经不是第一次听说这个事情了。小区居民刘女士说,有生活垃圾,还有一次是西瓜皮……”
一位大妈骑电瓶车接孙子回家,说起高空抛物有些激动,“有些人确实没素质,垃圾袋从阳台往外这么一丢……”
天鸿凯旋城的一位居民说,这几年小区高空抛物发生过好多起,其中有人从楼上扔下一个使用过的卫生巾……
“什么都有,垃圾、烟头,最恶心是竟然还扔下来安全套……。”天鸿凯旋城业主林女士叹了口气,“只能骂两句解解气,最重要还是要想办法解决问题。”(以上来源: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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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未正式施行前,关于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仍是沿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在无法找到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自证清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该立法的本意既是为了对受害人进行救助,也是为了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维护、保管及注意义务。
因高空抛物在法律制度上未明确规定具体负责调查的部门,导致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投诉无门,高层建筑住户众多,受害人又无法获得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信息,提起
民事诉讼又面临立案难等问题。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审判工作,综合运用民事证据规则,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最大限度查找到直接的侵权人。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则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法律制度,明令禁止高空抛物行为,并赋予了相关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给予受害人补偿后,可继续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行为不再是终局行为,而是“垫付”行为。
同时《民法典》在事前救济方面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尽到管理义务。事后救济方面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尽可能的发现具体侵害人或者缩小可能侵害人的范围,减少建筑物使用人被“连坐”的现象。
高空抛物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根据行为人违法动机、行为表现和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可能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并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
行政拘留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其中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高空抛物主要涉及的罪名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
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具体而言,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这一款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从重情形)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
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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