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安徽一32岁扶贫干部被害身亡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安徽一32岁扶贫干部被害身亡】11月1日,安徽宣城。据绩溪县公安局警情通报,2020年10月30日零时许,绩溪县板桥头乡下溪村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警方抓获。据悉,被害人是下溪村一位村干部,在制止非法电鱼的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持刀捅伤,经抢救无效去世,年仅32岁。
据知情者透漏,被害人为下溪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长章建军同志。章建军于2018年4月选派任板桥头乡下溪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长,多次被评为板桥头乡优秀共产党员、全县扶贫工作先进个人,所在的扶贫工作队也被评为全县“优秀驻村扶贫工作队”。
据绩溪县公安局消息,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网友热议
A:这个扶贫干部真的很负责,扶贫去制止电鱼,本来可以不管的,结果招来了杀身之祸,这个杀人的太猖狂了,必须死刑没得商量。这么年轻的扶贫干部,太可惜了!应该持续关注。
B:其实基层干部都很难,因为他们是最先接触老百姓的,而百姓们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你说的话有的能理解有的会被误解 导致工作中会有矛盾出现,有的性格极端就会产生报复等行为 所以在基层干部给予百姓尊重时请百姓也给他们多一些包容,多站在对方角度想想,很多事也就不必那么激动了
C:基层工作不好做,希望人们不要看到公职人员就好像看到人民公敌一样,多给一些理解吧,不要每次只在这种新闻下惋惜,在其他断章取义的新闻下就随便开骂。
D:要风里雨里的每天跑,要不厌其烦的听取群众要求,在外面干完了回办公室还有很多公文和报表要加班报送, 逝者安息,扶贫不易,希望这样的事不再发生
E:32岁,风华正茂之时,原可以一展抱负🙏 愿意去做扶贫,心中应该也是有自己的一番设想和志气的吧。只能来一句很单薄无力的:愿逝者安息,一路走好
法律延伸阅读: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者看似相同,都是主观上故意的行为,实际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那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因此,伤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人造成肉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人健康。
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只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
而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和杀人既遂是一致的,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
故意伤害未遂不为罪;而故意杀人未遂构成犯罪。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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