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教育,是指儿童在0—6岁阶段,根据其生理、心理及敏感期发展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培训,从而为儿童多元智能和健康人格的培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岁看大、七岁看老”的谚语我国古来有之,加之当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近些年来,亲历社会激烈竞争的年轻父母们越发对子女“未来竞争力”深感焦虑。“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想法,使得越来越多的家长看重早期教育。面对这一极具购买力的市场,宣称能够“全脑开发”、“激发潜能”、“开启智力”的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层出不穷。而伴随着早教市场的日益繁荣,诸多乱象也不断显现,家长起诉早教机构服务
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亦随之不断增加。
案情:
方女士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是在一家外企公司工作的白领。一想到自己2岁多的宝贝儿子桐桐眼看就快要上幼儿园了,同时又看到周围许多同事、朋友都在给孩子报名上各种各样的早教班,为了使儿子能够提前适应幼儿园的集体生活,并确保将来“不落于人后”,几经挑选,方女士也忍不住给桐桐在离家不远的地方报了一个早教预科班。尽管半年共计1万多元的学费、伙食费收费标准不算便宜,但想到能对儿子未来成长和发展有帮助,方女士还是怎么想都觉得这钱花的值得,于是爽快地签订了《入学协议》。
然而好景不长,3个月后的一天,方女士突然收到了儿子所在早教班老师的短信,被告知由于发生突然变故,早教班无法继续上课,故要求她先暂时不要把桐桐送来。经过联系,方女士发现班上其他孩子的家长也收到了同样的短信。带着疑虑和不解,方女士与其他家长们一同找到该早教班的经营者——某科技发展公司进行询问,这才得知,因为其并没有办学资质,所以无法再继续进行教学,而只能提供看管服务,此外今后也不能再为孩子们提供伙食服务。
想到对方的行为违背了当初与自己所签《入学协议》中的约定,而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又弄得自己措手不及,满怀气愤的方女士盛怒之下将某科技发展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退还此前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精神
损害赔偿金6000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某科技发展公司给付方女士5000元,双方间的《入学协议》解除。该协议于当庭即时履行。
尽管与早教机构间的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但整件事的教训,以及历时几个月的诉讼时间和由此花费的大量精力,真的让方女士感到身心俱疲。
法官说法:
近年来,年轻父母们越来越重视对子女的早期教育,婴幼儿早教市场需求亦随之猛增,尤其是针对幼儿园入园前的适应性早期教育需求更大。而由此应运而生的,是婴幼儿家长与早教机构之间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多发。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早教师资专业人才少。由于从事早教工作的老师不仅需要教授婴幼儿一些智力文化知识,还需要照料婴幼儿的生活,因此,其不仅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还要具备必须的医疗卫生知识。但很多早教机构的教师都不具备学前教育专业背景及相关资格证书,亦未经过正规的业务培训,不少从业人员自称参加过早教培训,但整体素质与家长期望值相距甚远,致家长不满引发纠纷。
二是行业监管存在真空地带。早教既不属于学历教育,也非学前教育,且大多数早教机构以咨询公司、科技发展公司、亲子中心的名义注册登记,以公司形式规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处于监管真空使得一些早教机构随意定价,甚至任意哄抬价格,在单方制定的服务格式合同中加入中途不退费等霸王条款,或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后任意变更服务场所、更换培训教师,家长不满时却往往投诉无门。
三是早教机构宣传言过其实。不少早教服务机构为争生源,打着“早教专家”、“权威品牌”等虚夸广告,以“专家推介会”、“试听课”、“体验活动”等方式吸引婴幼儿家长关注,在免费体验期间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以所谓的会员价、团购价、折扣价鼓动家长签约。而一旦签约缴费后,则降低服务标准,以致家长认为早教机构名不符实,要求退费。
针对早教市场所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是家长要慎重选择早教机构。家长在为子女选择早教机构时,应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早教机构的备案资质查询,不要盲目听信任意夸大的广告宣传;此外,在签订早教培训服务合同时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理性将相关的约定写入合同条款,拒绝“霸王条款”,以避免产生纠纷后难以厘清法律责任。
二是早教机构应自觉提高服务质量。早教机构应自觉接受教育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早教从业教师应通过国家认可的资质培训后方可上岗;杜绝不实、夸大的广告宣传,在订立合同时严格遵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婴幼儿家长的选择权,积极有效处理纠纷,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
三是有关部门需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教育培训行业相关立法,明确该行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并建立起相应的服务标准与规范;确立早教教师资质认定标准及早教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制定早教服务标准合同,健全纠纷投诉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