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出台意见指导依法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出台意见指导依法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

时间:2020-09-03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为依法严惩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相关案件的定罪标准、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予以明确。

《意见》共三个部分16条。在准确认定犯罪部分,对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增设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标准予以细化规定。在正确适用程序部分,明确了案件管辖、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认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认定、案件电子数据的运用等问题。在完善工作机制部分,明确了公检法机关配合制约、互涉案件移交管辖等问题。

按照《意见》,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购买、储存、运输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以当面传授、开办培训班、组建训练营、开办论坛、组织收听收看音频视频资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心理体能培训,传授、学习犯罪技能方法或者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为实施恐怖活动,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的,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入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的,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按照《意见》,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意见》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作出规定的同时,还明确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意见》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在正确适用程序部分,《意见》明确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宣扬极端主义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电子数据的运用方面,《意见》指出,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电子数据量大或者提取时间长等需要冻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冻结。

在完善工作机制部分,《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法律有效执行。对于主要犯罪事实、关键证据和法律适用等可能产生分歧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商请听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意见和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意见》还强调,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对涉案人员区别对待,实行教育转化。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
刑事再审申诉
类型:司法程序 | 2024.10.12 14:06
侵占罪
类型:侵犯财产犯罪 | 2024.10.05 13:47
以结婚为目的骗钱算诈骗吗?
类型:侵犯财产犯罪 | 2024.10.05 06:19
担心构成非法行医犯罪
类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 2024.09.28 14:39
立即咨询

合同文书推荐

更多 >
  • 刑事和解协议书

    【合同文书】 ¥1.99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谅解赔偿协议

    【合同文书】 ¥3.99
  •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谅解书

    【合同文书】 ¥0.99
  • 律师事务所受理刑事诉讼案件批办单

    【合同文书】 ¥0.99
  • 刑事诉讼上诉状

    【合同文书】 ¥0.99
  • 刑事处分公证书

    【合同文书】 ¥0.99

专长律师推荐

更多>
好律师将通过以下标准,择优对服务方进行推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 甘仕荣 律师

    专长: 劳动人事、房屋土地、交通肇事、民事诉讼、国家赔偿、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好评:
  • 何思齐 律师

    专长: 婚姻家庭、劳动人事、交通肇事、人身伤害、刑事诉讼、知识产权、财产损害、借款担保

    好评:
  • 曹必友 律师

    专长: 劳动人事、婚姻家庭、交通肇事、人身伤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好评:

热门服务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