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5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与被申请人卢某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明为卢某慧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为卢某慧的监护人。
卢某慧现被妥善安置在福州市福利院。这是2020年福州市第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
该起案件卢某明系被监护卢某慧的亲生父亲他为什么会被撤销监护权呢?这还得从卢某明不堪回首的过去讲起
案件回放
贵州男子卢某明是名“80后”,在莆田打工。因夫妻俩感情不和,2018年10月,妻子曾某花离家出走,留下一儿一女。觉得自己一人抚养压力大,卢某明就寻思着将3岁的女儿小惠卖掉。
陈某(另案处理)和妻子住在福州晋安一小区,想着领养个娃,就让老家莆田的亲戚郑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其找寻。李某(另案处理)得知卢某明的想法后,很快告诉了郑某。
2019年初,经李、郑二人介绍,陈某夫妇赶到莆田一酒楼门口,与卢某明见面。卢某明拿出了小惠的照片和视频,照片中的小惠天真可爱,陈某夫妇一眼就喜欢上,对卢某提出要8万元“营养费”的要求,马上就同意了。经体检,确认小惠身体状况良好后,他们将小惠带回。
一大笔钱到手,卢某明顿时觉得手头宽裕起来,打工也没什么心思,终日沉迷网络直播。为了获得女主播青睐,他出手阔绰,“献花”送“游艇”,卖女所得的8万元,打赏“快手”女主播就花了约7.3万元。
2019年,陈某夫妇到派出所给小女孩上户口时,民警发现了其中的蹊跷,经侦查,卢某明的卑劣罪行被全盘揭发。6月11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决定对卢某明涉嫌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2019年11月5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其构成拐卖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3月25日,晋安法院审理认为,卢某明作为小惠的亲生父亲,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小惠的身心健康,判决卢某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狠心”父亲被撤销监护权
孩子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成长,却遭遇“骨肉分离”的痛楚,更令人痛心的是卖掉女童的竟是自己的亲生父亲。漠视骨肉亲情的父亲已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而被卖的女童又该如何救赎?
为了保护女童的身心健康,
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晋安区民政局于2020年3月26日向法院起诉称:被申请人卢某明作为小惠的亲生父亲,不但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反而将小惠出卖给他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小惠的母亲曾某花于2018年10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曾某花与卢某明另生育一子卢某伟,尚未成年。小慧的祖父卢某海于2008年3月18日
死亡;小惠的祖母秦某芬因体弱多病,已明确表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小惠的外祖父曾某新于2007年9月将小惠的外祖母杀害,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在龙岩某监狱服刑。目前,上述直系亲属均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明作为小慧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为小慧的监护人。
晋安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启动绿色通道,指派专人审理。4月10日,承办法官即到福州市看守所开庭审理此案。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其继续享有监护人资格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成长。被申请人卢某明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被监护人小惠送给他人,经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小慧的合法权益,故其不宜继续担任小惠的监护人。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卢某明作为被监护人小惠的监护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目前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小惠的监护人的情况下,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申请作为被监护人小惠的监护人,故法院予以准许,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开头判决。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30.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5.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
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