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买房手续不全,借儿子名义成功购房,孰料儿子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将母亲的房子转卖了,母亲委屈,想要回卖房钱儿子却不给,这钱母亲能要回来吗?
2011年,王桂萍想买房,但因户口簿、身份证都遗失,导致购房障碍,于是她与儿子张海、儿媳李芳商量想借用儿子的名义购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某小区住房,她把情况跟儿子儿媳说明后,两人同意了王桂萍的提议。
2011年6月,王桂萍以总价56.5万余元的价格买了房子,首付17万余元。购房后,王桂萍按协议交了按揭首付款,并每月按时缴纳房贷。
为了保险起见,2017年9月王桂萍(借名人)与张海(出名人)签订《借名按揭购房协议》,协议上载明,为满足住房需求王桂萍经与儿子张海协商借其名办理购房,并以其名办理签订购房
合同,按揭贷款,登记房产。首付房款及月供本金利息由王桂萍承担,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协议约定,首付款和月供由王桂萍承担并实际居住,是该房的实际
所有权人,张海虽为登记人,但仅是购房出名人,不是所有权人,不享有居住、处分、占有、收益的相关权益。王桂萍有权要求张海以登记人的名义配合办理还款、解押、过户登记手续,张海不得怠慢。王桂萍应当按时支付月供,不得给张海造成银行不良记录,不得拖欠水电暖物业费用。张海及妻子不得以房产登记人的名义对该房产主张任何权利。王桂萍和儿子、儿媳均在协议上签字。
2018年4月,张海与李建设、居间方乌鲁木齐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将母亲的这套住房以8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李建设。李建设向张海支付了88万元购房款,张海支付了银行贷款余额35万余元,并于2018年4月将房屋过户并交付给李建设。
卖房后,张海并未将剩余的钱给母亲,经多次调解协商无果,王桂萍将儿子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张海不还钱,理由是母亲有外债,他从2016年起先后帮母亲还了几次债,外加暖气费、物业费等共计花费了8万余元,还从2018年4月起,每月给母亲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桂萍与张海、李芳达成的《借名按揭购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张海为房屋产权登记人,但房屋实际所有人是王桂萍。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
民事责任。张海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转让给李建设的行为,损害了王桂萍的合法权益,王桂萍有权主张被告张海返还房款。王桂萍主张张海返还房款51万元,但张海出售房屋时支付了银行贷款、中介佣金、热力公司暖气费等,是因房屋引发的债务,应当在售房款中予以扣减。
而张海辩称代母偿还的借款及给付母亲的部分款项与该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扣减。故被告张海应给付原告房款,对原告其他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这起案件中,王桂萍主张儿媳李芳共同承担给付责任。法院认为,张海与李芳是夫妻关系,张海出售房屋后,售房款用于他和妻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李芳分享了房款带来的利益,应当视为共同债务。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2019年9月,法院依法判决张海、李芳给付王桂萍房款.92元。
借名买房风险多需谨慎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已被张海出售,王桂萍只能要求张海赔偿购房款。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有诸多法律风险。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其次,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再次,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
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
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尽量不要借他人名义买房,给自己和他人制造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