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典型案例 > 福建一男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公民本应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坚决抵制来自非法渠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福建一男子利欲熏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逾越法律红线。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5年1月,余某与颜某闲聊时说起要购买野生鸟类,并与颜某互留了联系电话。同月,颜某电话联系余某,称其捕捉到2只猫头鹰和4只野生鸽子,并询问余某是否需要收购。余某表示愿意以猫头鹰50元/只、野鸽子20元/只的价格收购。当日下午,颜某通过面包车将2只猫头鹰和4只野鸽子寄给余某,该客车途经永安市西洋镇时被查获。同日,6只野生鸟类被移送至大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经鉴定:上述2只猫头鹰(学名领角鸮)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未经审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余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每个市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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