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承保人应当履行理赔责任
乘客一脚踏上网约车,另一脚被启动的车子碾伤,保险公司以私家车改变用途、乘客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
2016年7月8日上午,司机项某驾驶网约车在肥东县临湖路接乘客张先生。在张先生左脚踏上车,右脚还在地面的情况下,项某发动汽车并前行,碾压到张先生的右脚,致使张先生外踝骨裂。经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项某负这起事故全责。张先生受伤后先后到4家医院治疗、复查,共花费医疗费2304余元。事故车辆系项某所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合肥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张先生将项某、人保财险合肥公司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4.1万余元。
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事故车辆系网约车,被告项某改变私家车用途,用于经营,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立法设计该项保险的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并以该强制性的责任保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
若将网约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则网约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这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故网约车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履行理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要求得到赔偿的理由正当。交警部门作出事故的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经核定,张先生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08万元。项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保财险合肥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理赔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肥东法院
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先生1.08万元。
人保财险合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焦点■
正在上下车人员是否属第三者
除了私家车改为网约车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外,张先生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对象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公司辩称,原告张先生是在上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属于车上人范围。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商业险,交强险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该问题应区别对待。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分为正在上车人员和正在下车人员。上车是身体完全在车外到完全到车内的过程。下车是身体完全在车内到完全在车外的过程。可见,上下车是一个连续进行的一连串动作的组合。任何人都不能永远置身于车上,故保险
合同所涉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非永久性、固定不变的身份。两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伤的人是否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发生事故当时的特定时空条件下是否置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故正在上下车人员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既不是简单的画等号,也不是完全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
原告张先生只是一只脚刚踏上车,而另一只脚还在地面,身体的绝大部分及重心均还在车外,其受伤也是因事故车辆碾压到其右脚所致。所以,不能认定为事故发生时张先生已在车上,其完全符合交强险第三者的特征。被告保险公司将正在上下车人员直接与车上人员画等号,认为只要上车人员的一只脚放在车上就是车上人员,进而把受伤的上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从语义解释的角度看,已经超出了公众对“正在上下车人员”和“车上人员”理解的范围,从规定意图上看也有利用格式条款类推,肆意缩小第三者范围,免除承保人责任之嫌。这既不符合格式条款的生效原则,也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故被告辩称原告不属于第三者,主张免赔,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