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7月22日
地点: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敲诈勒索罪
案情:被告人葛强(化名)与被害人范小明(化名)因合伙经商产生矛盾,葛强伙同孟伟(化名)雇佣李建军(化名)对范小明的网站进行网络攻击,李建军雇佣下家黑客杨大龙(化名)等进行实际操作,共造成范小明经济损失元。
案情回放
2018年6月,葛强与范小明、孟伟等共同成立了一家汽车用品公司,同时经营一家销售网站。在合伙经营的过程中,葛强与范小明之间产生了纠纷,葛强一气之下决定报复范小明。
2019年3月,葛强在网上搜索与黑客有关的QQ群,找到了接单人员,遂伙同孟伟花费元,雇佣李建军对范小明所拥有的某网站进行攻击。
李建军以每小时600元的价格接单后,雇佣网名“武僧”的黑客对该网站进行了攻击,造成网站瘫痪10多分钟。李建军觉得网站比较难攻击,双方重新谈了价格,一旦“打死”网站就以每小时2500元付费,如果“打死”后网站连续瘫痪半小时以上,就以每小时5000元付费。
于是,李建军让黑客继续攻击,没想到网站瘫痪几分钟后又可以重新打开,断断续续的瘫痪效果令葛强并不满意。李建军再次雇佣了更厉害的黑客“南松”杨大龙继续进行攻击。
杨大龙受雇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攻击网站,他使用网名为“回家”的QQ号与网站的所有人范小明取得了联系,以不再攻击公司网站服务器、收取保护费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6万元。因范小明未支付,杨大龙开始持续攻击该网站,企图逼范小明就范。
因攻击效果较好,李建军向杨大龙支付了2500元报酬。但在网站攻击中尝到了甜头的杨大龙并不满足,2019年4月,他联系到葛强,怂恿其花钱直接雇自己继续攻击该网站,从中获利9000元。
期间,范小明为了网站安全两次升级了防御软件,共花费了元。
2019年6月,葛强和孟伟被传唤到案;同年7月,李建军被传唤到案。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葛强赔偿被害人范小明50万元,三人获取了范小明的谅解。同年8月,李建军上交了违法所得元。
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杨大龙还有多次攻击其他网站及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共获利元。
庭审现场
第一次庭审
7月14日下午,天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葛强、李建军、孟伟及各自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三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表示,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一致请求法庭对三人从轻处罚、处以
缓刑。
而被告人杨大龙自行辩护表示,向被害人范小明敲诈6万元的行为是受葛强的指使,并不是自己的主观意愿,对该敲诈勒索的事实不认罪,并表示其电脑里有聊天记录可以证明。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杨大龙、葛强、李建军、孟伟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对此,被告人葛强、李建军、孟伟表示无质证意见。但杨大龙依旧提出异议,他表示其向被害人范小明敲诈的聊天记录属实,但是受葛强指使,对该犯罪事实不认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强伙同孟伟,违反国家规定,雇佣李建军、杨大龙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元。被告人李建军违法所得元,被告人杨大龙违法所得元,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葛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孟伟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也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李建军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上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另外,公诉机关还表示,杨大龙还犯有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并多次敲诈勒索,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杨大龙在庭上拒不认罪,且系刑事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四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一贯表现,公诉机关表示:对被告人葛强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对孟伟和李建军建议量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杨大龙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次庭审
7月22日下午,天台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针对第一次庭审中杨大龙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公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第一次开庭中杨大龙提出他使用网名“回家”和被告人葛强联系,葛强通过QQ聊天指使其敲诈勒索范小明。而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对其作询问笔录时,杨大龙却表示已忘记“回家”的QQ密码且聊天记录没有导出保存,导致公安无法对此事实进行查证。
就公诉机关第一次开庭和第二次开庭所出示的各项证据,经当庭质证,法庭认为各项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依法采纳为定案依据。
陈述环节,被告人葛强说到:“我对所做的事情比较后悔,付出沉重的代价,以后不会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机会,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军和孟伟也均表示认识到错误,要改过自新,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经审理,天台法院当庭宣判如下:
被告人杨大龙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葛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李建军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被告人孟伟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同时,追缴被告人杨大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元,追缴被告人李建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陈邦攀表示,杨大龙、葛强、李建军、孟伟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葛强、李建军、孟伟三人已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杨大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其系累犯,数罪并罚,故对其依法从重惩处。
陈邦攀表示,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群众切勿把网络作为打击报复、非法牟利的工具或对象。如在本案中,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即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千万不要触碰法律这条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