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存在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情况。
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罪名、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以及适用的诉讼程序提出辩解或者异议的权利。
既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感受到公正,也要让被害人感受到公正。要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和解,促使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努力消除对抗、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
随着修改后
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更加凸显。修改后检察官法第5条规定了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更是为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因此,必须将客观公正作为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根本立场。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办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各办案机关的职责、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了细致规定。其中,对检察机关职责的规定将客观公正履职立场的要求贯彻始终。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确保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存在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作出认罪认罚意思表示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能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重新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使其了解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促其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发现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应当予以纠正,排除非法证据,依法追究相关侦查人员的责任。
二是要在检察机关办案的各个环节切实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委托律师辩护、申请
法律援助和获得值班
律师法律帮助等诉讼权利。坚持控辩平等、自愿协商,拟提出的量刑建议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不仅可以表示是否接受,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适当调整具体的量刑建议。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罪名、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以及适用的诉讼程序提出辩解或者异议的权利。要保证认罪认罚程序的正当性,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定代理人无法在场的,应当有合适成年人在场。检察官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以及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意见,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是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审查和认定证据。凡是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都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即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检察机关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提起公诉。对于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综合全案证据,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不能提起公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经一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经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务必要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坚决防止因证明标准降低,而把一些替人顶罪而认罪认罚的案件或者无辜者为获得从宽处罚而被迫认罪认罚的案件起诉到法院的情况发生。
四是对于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检察官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合理运用起诉裁量权,提高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又反悔的情形仍有发生。反悔的原因复杂多样,有的是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发生变化,如之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在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应当获得国家赔偿;有的是包庇真正的犯罪人、顶替他人认罪认罚,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又反悔,向检察机关交代真实情况;还有的是仅对不起诉决定认定的部分案件事实有异议,或者仅对赔偿协议的细节有不同意见;等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对相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虽然反悔,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又否认犯罪事实,缺乏真诚悔罪的态度和表现,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五是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重视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利益。既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感受到公正,也要让被害人感受到公正。要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和解,促使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努力消除对抗、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向被害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将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谅解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漫天要价”,或者犯罪嫌疑人暂不具有完全履行能力等原因,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六是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贯彻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对检察官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要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早、主动、全面、稳定地认罪认罚和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案件情况,在量刑建议从宽幅度的把握上,主动认罪轻于被动认罪,早认罪轻于晚认罪,彻底认罪轻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轻于不稳定认罪;另一方面,要考虑罪行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情况等,要兼顾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确保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量刑情节基本相同的同类型案件,在量刑建议上不应有较大差距;对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的,要注意二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量刑失当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对于公害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民愤较大的,在从宽上应当慎重、严格把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认为所提量刑建议并无明确不当的,应当与法官或者被告人、辩护人沟通,阐释所提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认为量刑建议确有明显不当的,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的异议合理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量刑建议。